冤不冤?广西来宾,公务员晚上开车入地库,车速约6公里每小时,不料地上躺着一名醉汉,因天色较黑男子没看见,车压过去后醉汉死亡,经检测死者血醇320.09mg/100ml,男子赔偿25.7万元后获得谅解,检方认定男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相对不起诉,男子因此被撤销职务、扣发绩效,首次申诉被驳回后,已向市检再申诉,称担忧子女政审。
(案例来源:爱济南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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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0日晚,陈某从武宣县禄新镇政府下班回钻石华府小区,20时35分,车沿地库入口坡道下行,到坡底正对承重柱的位置需带斜度右转。他后来跟警方讲,下坡时车速压在6km/h上下,车况鉴定里写清楚:证照齐全、制动转向灯光全合格,无酒无药。
右前轮刚过墙体约一米、带弯切进去时,车身突然一沉一抖,他立马刹停下车查看,只见右前轮和底盘之间压着个男人覃某,覃某当晚跟妻子坐电动车回小区,从后座摔下去,横在右转车道,血醇320.09mg/100ml,深度醉到丧失自主避让能力。
陈某先用千斤顶把车顶高减轻压迫,再打120和110,覃某送医后没救回来,死因鉴定为碾压致左肺破裂、失血性休克。
覃妻赶到现场时人已经不行,警方立案走的是过失致人死亡,不是交通肇事,因为地库属封闭小区非公共道路,归刑法第233条管。
侦查阶段最关键的一份证据是可视区域鉴定:实验车按直行出右侧墙体1至2米后再右转的路径走,驾驶位通过右前窗能看到假人;但继续右转后,假人逐步被右A柱和后视镜吃掉,碰撞前0.6秒左右驾驶员视野里才看不见人。
陈某不认可这个实验,理由是真实轨迹是出墙体即带斜度右转,比鉴定设定早切弯约1米,盲区形成更早更死;他自己买长条抱枕按死者姿态摆好,请24辆不知情小区车按习惯路线进库,全部没发现,直接碾过。
这两份材料都进了卷,但武宣县检在2026年1月26日的不起诉书里没采信陈某的实验,而是用的警方鉴定。
不起诉书原文写道:陈某实施了刑法第233条规定的行为,但主动赔25.763493万元、拿书面谅解、矛盾化解,依第37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按刑诉法第177条第2款相对不起诉。
注意这句话的份量,相对不起诉的前提是已构成犯罪、只是情节轻微不罚,跟没犯罪事实的绝对不起诉完全是两码事,陈某申诉,要的不是不罚,是我没罪、这是意外事件。
5月18日检方=驳回申诉,理由是“地下停车场坡底改变行车路线前未确保通行安全,主观疏忽大意过失,客观违反安全驾驶义务”。
陈某不服,5月向来宾市检递交申诉材料,市检6月回函三个月内答复,8月21日市检找他谈话了解细节,案子现在在市级复查轨道上。
民事方面,武宣法院参照道路交通析责,覃某醉酒倒地占道自担40%,陈某60%,赔多少按这个比例走,和刑事不起诉互不抵消。
政务处分比刑事更疼!陈某是公务员身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犯罪情节轻微、检方相对不起诉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可开除。
目前,陈某已被撤销行政职务、扣发绩效,这才是他拼命申诉的真实动力,刑事上没坐牢没案底,但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写进卷宗,职务没了,孩子以后入伍考公政审时,征兵单位调卷看到“相对不起诉+撤职”,会不会卡,没统一答案,看当年综合评判。
此事法律上怎么看?
1.过失致死和意外事件的分水岭是应当预见,不是物理上能不能看见。
刑法第15条疏忽大意过失=应当预见因疏忽没预见;第16条意外事件=不能预见的原因。
地库车道正常不该躺人,醉汉血醇320是极端反常,但司法实践对驾驶人注意义务取的是抽象标准:进地库坡底右转这种变线动作前,你有义务减速、扫视、确认路面,而不能把A柱挡视线当免罪金牌。
检方的逻辑是,盲区是你开车必然知道的常识,知道有盲区就该更慢更看,没做到就是疏忽。陈某自证24辆车都碾过去,只能说明盲区客观存在,无法推翻应当预见的规范评价。这也是为啥鉴定用警方版、不采用他自测版。
2.相对不起诉≠无罪,而是有罪不罚。
刑诉法177条第2款的可以不起诉带着前提: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所以它能让陈某免掉3年以下那个刑档,但换不来无犯罪事实的结论,更挡不住监委按政务处分法第14条撤职。
真要翻盘,只能把相对不起诉打成绝对不起诉,那时没犯罪事实落纸,政务处分才有抗辩支点,他往市检跑,争的就是这一档转换。
3.对子女政审,法定层面相对不起诉无法院有罪判决、无刑事案底,公安可开无犯罪记录证明,原则上不触发征兵政审否决条款。
但卷宗留底、父亲被撤职这层现实记录,在入伍、考公调档时可能被综合考量,不是绝对没事也不是肯定淘汰。陈某怕的就是这截模糊地带,刑事免了,行政和政审的连带没免。
一场6km/h的地库右转,碾死一个醉到摔下电动车的人,也碾断了陈某自己的公职轨道,他若赢下市检申诉,卷宗改绝对不起诉,撤职处分可拿新文书抗辩复审;若维持,这有罪不罚四个字就跟着他到退休。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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