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还能叫人民警察吗!?陕西榆林,13岁男孩回家路上,遭公积金中心职工从后踹一脚,男孩报警时被职工尾随,路遇一民警时对方要求男孩把手机交给他,由他和接线员对接,男孩拒绝后又被扇一巴掌,事后男孩被诊断围闭合性颅脑损伤,耳鸣休学1月,警方对两名打人者各拘留10日罚款1000元,但民事赔偿与道歉至今落空,父亲坚持讨说法。
(案例来源:智慧生活报,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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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5日晚9点40分左右,定边县某小区门口路灯半亮,13岁的小李和两名同学刚结束晚自习结伴往家走,书包晃在背后。
同行孩子后来跟警方说,他们没吵没闹,就是正常路过。这时从小区外头晃进来一个四十来岁男人,是榆林市住房公积金定边管理部的工作人员刘某。
刘某后来在笔录里称“见几个娃形迹可疑”,没亮明身份,抬腿就从身后踢了小李后背一脚,小李懵了,转身问:你谁啊?为啥踢我?
刘某责问“这么晚不回家睡觉犟什么嘴”,见孩子不服气,又抬手朝后颈拍了一巴掌,孩子们围住他要说法,刘某骂了几句往酒店方向走。
小李摸出电话打110,一边跟同学尾随刘某,在电话里跟接警员说“有人打我,我没放他走”,行至附近酒店路口,刘某碰到朋友郭某——定边县公安局民警。
郭某听刘某说“几个小崽子缠着我”,凑上去跟举着手机报警的小李交涉,监控里能听到郭某嚷“我是警察,把电话给我,我跟接线员说”。
小李没给,郭某火气上来,抬手一耳光扇在小孩侧脸,声响被路边人听见,有人喊“怎么能打娃娃”。刘某把郭某拉走,真警察随后赶到,把双方带回所里。
小李父亲李先生当晚在外地,第二天回家看儿子脸肿、说耳朵嗡嗡响,带去县医院拍片,诊断“闭合性颅脑损伤、耳鸣”,后又跑了几家医院复查听力。孩子受惊不敢出门,学校办了休学一个月。
李先生找定边县公安局问进度,前阵子只得到“调查中”三个字,直到5月29日拿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刘某踢人、拍后颈,郭某掌掴面部致伤,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第2项(殴打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对二人各拘留10日、罚1000元。
处罚书下来,李先生不认可的点很具体:
第一,打人的是公职人员,其中郭某穿便衣自称警察还想抢报警电话,对孩子心理冲击远大于皮肉伤;
第二,从4月25日事发到8月22日媒体介入,整整近4个月,刘某郭某没登过门、没打过电话、没垫过医药费,连微信上一句孩子咋样了都没有;
第三,拘留10天罚款1000元是公法上的事,可孩子花的检查费、药费、心理疏导费、家长误工陪护费,谁来填?
8月21日,记者打通郭某电话,对方称案件已立案,随即挂断电话;打电话给公积金中心,对方则答复称刘某请假不在单位。
李先生对媒体表态:不闹大,就要个正式道歉和法定赔偿,“娃说以后晚上不敢一个人走,这话比耳光还扎人”。
此事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行政拘留和民事赔偿是两本账,罚完不代表一笔勾销。
民法典第187条规定,同一行为既承担行政责任又侵权的,行政追责不影响民事赔偿。
第187条和第1179条连起来看,被打伤的未成年人可以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听力康复治疗费,因就医导致的监护人误工损失也算进去。
治安拘留10天是公安机关替公共秩序罚他,看病钱是受害人私权,郭某刘某不能以我已经被拘留10天、罚款1000元而拒绝赔偿。
第二,未成年人被打的赔偿口径里,精神损害和赔礼道歉不是软请求而是硬权利。
13岁孩子面部受掌掴、后颈被拍、颅脑闭合伤伴耳鸣,休学一月不出门,符合民法典第1183条“故意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法院可判精神抚慰金。
同时依第990条、第1000条,侵害人身权益情节恶劣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书面或当面赔礼道歉。本案中家属主张“公开道歉”完全站得住,不是道德绑架。
第三,民警郭某身份不豁免、反而叠加纪律责任。
人民警察法第22条严禁警察“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第48条配套警告、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条也明确治安违法致损的,行为人依法另担民事责任,公职人员通报监委依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处理。
也就是说,郭某这条线现在是“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公安内部纪律调查+民事赔偿”四线并行,单位不能以“同事私下打架”淡化,纪委监委和上级公安机关对民警殴打未成年人、处警前企图干预报警的行为必须给公众一个处分结论,而不是只停留在治安层面。
至于家属,现在该走的路很清晰:拿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交费票据、休学证明、听力复查报告,向定边县法院提起健康权纠纷民事诉讼,把刘某郭某列为共同被告,诉请连带赔偿实际支出+精神损害+赔礼道歉;同时书面催告定边县公安局警务督察部门公开郭某纪律处分进展。
行政拘留10日不是终点,那个耳光在民事庭和纪律条例里都还有下半场。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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