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和小三这是彻底不要脸了!广西柳州,女保险员7年间与已婚男开房180多次,男方顺手买下50多份保单、砸进保费1012万余元,妻子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全额退保,柳州中院两审已认定二人存在不正当交往,判决女保险员退还约90万赠与款,但关于千万保单效力,保险公司甩出“七年理性投保”抗辩,女保险员则说180多次都是谈业务,“法律哪条禁止酒店谈业务?”
(案例来源:大河报,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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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李珍帮丈夫陈国整理手机时,瞥见他和保险业务员徐丽的微信里有想你、晚点老地方见等信息,怀疑丈夫出轨。
陈国当场写道歉信、立约法三章把妻子劝回家,但章是纸糊的,此后七年,陈国仍以配置资产为名持续在徐丽所在保险公司下单。
李珍后来调出记录:2017年1月至2024年11月,陈国通过徐丽买了50多份人身险/理财险,总保费10123912.9元,已交515万多,待缴496万多,中间还以保单贷款近200万填续期保费。
崩点出现在2024年下半年,李珍住院发现丈夫名下有保险可报四千多块,自己却毫不知情,顺藤摸瓜翻出转账:520、131.4、生日红包连发多年,单笔不大但频次吓人。
她报了警,派出所把二人身份信息输进旅业系统,出来的交集让民警都愣,2017到2024年,陈国与徐丽同一酒店同客房记录180多条。
询问笔录里陈国没抵赖:开房是有,但不都那样,有时候真聊单子。妻子这边统计开房后三五天内出单的约十来份;陈国当庭妥协说法是大概十单,徐丽则咬死“ 法律上有哪一条说不允许去酒店谈业务的”。
李珍先打赠与纠纷。城中区法院查明:2017—2020年陈国转徐丽119.6万余元,扣掉备注借款、汽车生意往来部分,认定89.7万余元属基于不正当关系的赠与,判徐丽返还本息。
徐丽上诉,柳州中院二审维持,并在名誉权案里写明:陈国与徐丽存在不正当交往关系的事实,以及陈国基于双方不正当交往关系向徐丽赠与巨额财产的事实,已为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徐丽自身确实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徐丽不服,拿“酒店谈业务”当挡箭牌,申请再审还没结果。
2026年7月9日,李珍把丈夫陈国、徐丽、保险公司三方告到城中区法院,请求认定陈国瞒着她买的那些保单无效、全额退保费。
保险公司代理人庭上把七年的缴费凭证、贷款申请、回访录音摊开:投保人持续缴费、多次贷款、签收犹豫期提示,是经过长期反复确认的理性行为,不是被诱导,更不是一时冲动。
陈国自己却漏嘴:没有这种关系,怎么可能买这么多保险嘛?这句话和他笔录里开房后下单约十单的自认,成了李珍这边最锋利的刀。
案子现在卡在不正当关系和保险合同两层法律关系怎么切。婚外情部分,两审判决已经钉死;但保费不是转给徐丽的钱,是打进保险公司账户的合规对价,合同相对方是保险公司,标的也是合法的身故/重疾/年金利益。
所以“开房180次”可以直接杀死那90万赠与,却不能直接让千万保单整体归零。
一、公序良俗评价的是合同本身,不是投保人的床笫动机。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最高法和北京金融法院在类似恋爱保险、婚外情赠险思路里反复讲:保险标的是合法风险保障,合同内容没写以发生关系为对价,就不能因投保人私德有亏直接判全部无效。
徐丽那句法律没禁酒店谈业务在刑事和治安层面没错,但民商法看的是整体证据链,180次同宿+开房即出单+丈夫自认没关系不买+监管已查实该险企存在客户信息不真实、销售误导、业务员管理混乱。
这些拼起来,至少能撬动部分保单系利用不正当关系诱导订立的认定,对应民法典第148条欺诈或第151条显失公平的可撤销路径,而非全盘无效。
二、千万保费首先撞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擅自处分这条线。
民法典第1062条下,婚内所得为共同财产,平等处分;1012万显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家事代理权。
陈国全程瞒妻、单签单缴,甚至贷款缴保费,属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7条说的“违反忠实义务+处分共同财产”,李珍可不走“保单无效”,而走民法典第1066条婚内分割共同财产,或直接主张陈国挥霍共同财产、离婚场景少分不分。
这条路的方便之处在于:不必死磕每份保单是否背俗,只要证明未经同意+金额畸高+隐瞒,现金价值里属于李珍的一半就能切回来。
三、保险公司“理性投保”抗辩不是免死金牌,但确实是原配最难的墙。
50多份保单是50个独立合同,不能合并一键撤销;李珍得逐单证明该单与不正当关系有因果+销售有瑕疵,成本极高。
监管已罚过该险企客户信息不实和销售误导,这部分可用来打掉个别单子,但剩下那些隔几个月正常续缴、无直接开房时间戳对应的保单,法院大概率认有效。
所以现实结局更可能是十来份开房即下单的保单被撤或退现金价值,其余维持,90万赠与照退,共同财产婚内分割补一半的拼盘式判决,而不是李珍要的全额退保。
徐丽那句反问在法律文本里挑不出错,但两审判决用89.7万返还额告诉她:酒店可以开,床上可以谈,但把婚外情做成转账和保单,民法就会把业务和苟且分开计价——前者归公司,后者归原配。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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