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停车惹的争端!云南嵩明,男子与对门邻居因停车素有不快,事发当日双方因停车位吵架,对门邻居冲上来双手掐男子脖子,将其推倒还揪头发,事后男子2次就医,公安局以故意殴打他人为由对邻居罚款400元,小伙起诉索赔3626元,邻居却辩称自己是正当防卫、男子也有过错,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均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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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和不动产杨某是云南嵩明县某村的对门邻居,两家人房子隔着一条村道面对面,平时相处就不算融洽,根子上的矛盾就是停车。
杨某习惯把自家车停在对面俞某家大门口外的村道上,有时候俞某开车回来自家院子,得绕一下或者喊杨某挪车才能进去,次数多了俞某心里不痛快,杨某也觉得我停自家门前合理区域,又没完全堵死你门,至于老叫我挪吗。积怨就这么攒着。
事发当晚9点多,俞某下班开车回村,发现杨某车又停在他家门对面路上,这回干脆把自己车直接停在了自家大门口—算是一种无声抗议。
第二天早上9点左右,村委会工作人员听说两家为停车闹别扭,主动来现场协调,杨某儿子先出来,表示可以把车挪到别处方便俞某进出,俞某见状就说了一句:你们家车老停这儿影响我进出,叫你们挪好多次了,以后能不能停外面点,也就走两百米。
杨某儿子不同意这个说法,觉得自家停车没问题,双方话不投机,就在俞某和他爹跟杨某儿子理论时,杨某从家里冲出来了。
他听见外面吵,以为自家儿子被欺负,二话不说先对着俞某、俞某父亲和俞某老婆一顿辱骂。
俞某年轻气盛,见对方平白无故骂人,回了两句,没骂回去但语气也不客气。杨某顿时火冒三丈,突然冲上前,用双手死死掐住俞某脖子,直接将俞某往后推倒在地。
旁边的人赶紧拉,俞某爬起来后两人又吵起来,拉扯过程中杨某还不解气,伸手揪住俞某头发。俞某配偶见状马上打110报警,派出所民警到场才把局面控制住,双方停止争吵。
当晚21时30分左右,俞某感觉脖子、头部、右手疼痛,还伴有失眠焦虑,到嵩明县某医院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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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急诊病历写:初步诊断①多处软组织损伤;②右手第4掌骨骨折(陈旧性?)。给予消肿止痛对症支持,建议复查CT/MRI明确骨折情况,不适随诊。这次看急诊花挂号检查费369元,第二天复查一次支出157元。
之后派出所调查认定:事发当日9时许,杨某因停车问题与邻居俞某发生争吵后,用双手掐俞某脖子将其推倒,又揪扯头发,属殴打他人行为。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对杨某作出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杨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提行政复议也没行政诉讼,等于认可了该认定事实。
俞某拿着急诊病历、两张医疗费电子票据和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找杨某要赔偿,要求赔医疗费526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3626元,外加诉讼费。
杨某坚决不认,辩称自己是为保护被围攻的儿子才出手,俞某和其父先言语挑衅甚至提菜刀威胁,俞某伤情系陈旧性骨折与他无关,且俞某要价没票据没收入证明,纯属讹人。
协商不成,俞某起诉到嵩明县法院。庭审中俞某提交:身份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门诊病历、两张医疗费电子票据,但确实没交住院病历、没交收入证明、没交交通费发票。
杨某答辩坚持前述意见,并指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只能证明有冲突,不能证明全部伤情由他造成。
法院会如何判决?
第一,单方殴打并非受害方可当然获得全额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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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杨某实施掐脖、推倒、揪头发等明显过当暴力行为,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系主要过错方;但俞某在停车协商时已出言不逊、未理性退让反而与对方对吵,构成引发冲突的次要过错,法院据此判决受害人自担20%损失。
换言之,被打不等于我全对,若你在言语或行为上对冲突升级有助推作用,就可能被认定混合过错而扣减赔偿比例。
第二,人身损害赔偿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
医疗费以正规医疗机构出具发票及病历为凭;误工费方面,主张按月收入5000元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或完税证明;交通费则以实际支出凭证为原则,无票据由法院根据就医地点、次数、距离酌情裁量。
第三,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民事侵权诉讼中具有重要证明力。
本案中警方已对杨某殴打行为作出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杨某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起诉,该决定书所载事实(杨某掐脖推倒、揪扯头发)在民事庭审中可直接作为优势证据使用,大幅降低了受害方就侵权事实的举证难度。
但需注意,行政处罚决定书仅证明侵权行为存在,具体伤情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各项损失金额仍需另行举证,不能仅凭处罚书就推定全部诉请成立。
综上,法院认为,杨某殴打致俞某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但俞某在纠纷中对停车问题处理方式欠妥、与对方争吵激化矛盾,对损害发生也有一定过错,适用民法典第1173条过失相抵,酌情确定杨某担责80%即赔偿779元,驳回其他诉请。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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