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某木业企业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审开庭,部分关键证据引争议,案件择期再审
近日,备受当地商界、法律界关注的新疆某木业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柳先生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二审在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该案尚未作出终审裁判,后续将择期再次开庭。
![]()
据了解,柳先生所经营的木业企业主营原木收购、木材加工与木制品销售。阿瓦提县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18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书〔(2025)新2928刑初186号〕,判决柳先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宣判之后,被告木业公司与柳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8月26日上午11时,该案二审在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调查阶段,上诉人柳先生当庭陈述,自身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认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指控。
辩护人当庭提出辩护意见:案涉发票对应的原木交易均存在真实标的物。不论是企业直接在阿克苏木材市场收购原木,还是经由中间人代收原木,均配套存有采伐许可证、货物过磅单据、货款支付凭证等佐证材料。企业使用他人信息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以及从和田另一家木业公司取得增值税发票,目的均是匹配已实际发生的原木交易、完成进项税款抵扣,不存在虚构业务骗取税款的主观故意。上诉人向中间人、和田木业公司支付相关款项,抵扣税率和农户自产原木免税抵扣标准一致,并未从中获取额外收益。
![]()
辩护人主张,一审法院以“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为由认定本案构成犯罪,属于事实认定层面的争议问题。庭审举证环节,辩护人当庭提交106份原木采伐许可证,拟以此佐证原木交易真实发生。出庭检察人员表示,该批证据系庭审首次见到,对于证据真伪暂无法核实,并就证据提交时间提出疑问。辩护人随即回应,上述采伐许可相关材料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曾经两次调取,但该组材料并未载入一审案卷,因此二审阶段再次提交。
控辩双方当庭就该批证据进行核对,未能当庭形成统一意见。合议庭经评议后宣布休庭,计划于当日下午继续开庭审理。当日下午6时,案件再次恢复庭审,因一名合议庭成员无法继续参与审理,法庭再次宣布休庭,本案择期二次开庭。
![]()
辩护方核心抗辩观点:
辩护人从税款损失、行为定性等方面提出无罪辩护意见:
第一,公诉机关没有充分证实本案实际应当缴纳税款的具体金额,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国家税款被骗取;
第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精神,只有虚开对应的进项税额超出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才有可能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三,即便涉案发票对应的进项抵扣金额属实,该金额并未超出企业真实经营业务项下可抵扣的税额范围;
第四,即便发票开具主体和实际原木出售主体不一致,属于真实交易背景之下代开发票行为,和刑法意义上无真实业务的虚开行为应当加以区分。
辩护人进一步解释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的相关逻辑:初级农产品免税政策,豁免的是农户销售环节的销项税款;木业公司采购原木所支付的货款对价中,已经包含可用于进项抵扣的对应成本。收购发票仅属于交易凭证,不会改变企业实际采购付款的事实。
据相关人士介绍,柳先生在阿克苏地区经商多年,长期从事木材加工行业,曾参与当地公益帮扶、民族团结相关活动。
一审阶段审理过程回顾
该案一审阶段,开庭计划先后三次延期。
原定于2025年10月15日的第一次庭审,开庭前夕因辩护方向阿克苏地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案件相关问题,本次庭审暂缓。
案件延期至10月21日开庭,后因被告人更换辩护人,新代理人需要充足阅卷时间,庭审第二次延后至11月11日。
阅卷过程中,辩护人发现检方卷宗内仅有8张采伐许可证照片,而企业实际留存、侦查机关前期调取的采伐许可材料共计106份。辩护人随即申请调取全部证据材料。控辩双方沟通调取事宜过程中,检察机关表示案卷内无该全套证据;公安机关亦答复卷宗当中未留存该批材料。后续侦查机关通知木业企业重新提交相关材料。
![]()
2025年11月10日,一审法院宣布庭审第三次延期。
2025年12月1日,木业公司向阿瓦提县公安局提交一整套证明交易真实性的证据材料,办案民警接收材料后出具签字确认的证据接收清单。辩护人陈述,该套接收清单载明的证据材料,后续并未出现在12月9日一审正式开庭的举证质证环节当中。
12月9日,一审案件正式开庭审理。庭审期间税务机关并未向木业公司、柳先生送达税款追缴通知。控辩双方针对同一份鉴定报告提出了完全相反的质证意见。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采信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于2026年3月18日作出一审有罪判决。
上诉人一方还提出,在一审判决书(3月18日)作出之后,2026年6月12日公安机关仍向一审法院补充提交新的案件材料。上诉人及辩护人认为,判决作出之后再补充的证据,没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程序,不应当作为案件裁判依据。
![]()
重要提示:本案目前处于二审审理阶段,案件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均有待二审法院进一步核查认定,最终处理结果以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为准。本文仅客观梳理庭审与诉讼过程当中各方陈述、举证、抗辩情况,不构成案件定性结论。(转自 云讯空间)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