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狠狠的赔!山西太原,孕妇怀孕40周后到医院待产,医院下达胎心监护医嘱后,擅自撤走仪器致6小时无监测,病历胎心数据与监护图对不上疑似伪造,新生儿出生33分钟后因重度窒息死亡,医院还悄悄把死婴火化,家属起诉医院索赔60万元,一审认定医院承担55%责任即赔偿33.2万元,双方均不服上诉,二审这么判!
(案例来源:山西太原中院,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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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日早晨,山西省太原市,怀有40周胎儿的29岁孕妇高仕,在丈夫王超陪同下,入住某医院妇产科待产,两人满心期待迎接第一个孩子降生。
入院后护士接诊,初步诊断宫口未开、临产先兆,医师开具长期医嘱胎心监护,并在9时19分执行,随后又于13时30分开具持续胎心监护临时医嘱。
当天上午9时28分至9时58分,医院给高仕做了第一份胎心监测图,显示胎儿心率在130—169次/分,基本正常,但约上午10时左右,医护人员将胎心监护仪撤走,至下午16时30分左右才重新安上使用。
这意味着,从高仕待产的关键时段,上午10时至下午16时30分,长达6个多小时,医院未按医嘱对她和胎儿进行持续或间断的胎心监护。
病历中却留下了这段时间完整的胎心数据:《产前记录》(9时至13时30分)记载了6次胎心数值;《产时记录》(13时30分至17时05分)记载了18次胎心数值。
其中,10时30分至16时30分之间的12次胎心记录,与仅有2张的胎心监测图时间完全不吻合,监测图上根本没有这6小时的图形,病历却凭空出现数据。
下午13时30分,高仕被送入产房待产,医嘱明确要求持续胎心监护,但监护仪仍未归还,助产士也未用其他方式在病历中注明改用多普勒听诊或人工听诊记录。
直到16时15分病历记载胎膜自破,16时31分至17时01分才补做第二张胎心监测图,此时胎心率最低至65次/分、最高至200次/分,已明显异常,提示胎儿窘迫。
17时07分,高仕自然分娩一女婴,体重3700克,但新生儿出生时羊水三度粪染,无自主呼吸、肌张力瘫软、皮肤青紫。
医护人员立即清理呼吸道、面罩气囊给氧、胸外按压、两次静推肾上腺素,抢救持续至17时40分,最终宣告抢救无效死亡,从出生到死亡仅存活约33分钟。
孩子夭折后,医患双方于当日签署协议,约定经医院殡葬管理员认可,殡仪馆直接转运遗体费用交殡仪馆,同时另有一份医患谈话记录,双方签字同意若对死因有争议可进行尸检。
后高仕夫妇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56万余元,并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医院是否延误剖宫产时机、抢救是否得当及过错参与度。
12月中旬,高仕向医院询问尸体处理情况,准备同意火化前先尸检,却被告知:同年11月21日,医院太平间管理人员已将婴儿遗体转至太平间,并交由永安殡仪馆火化,且医院从未告知家属。
得知女儿遗体已被擅自火化、尸检已无可能,高仕于次年2月口头申请撤回鉴定,4月又重新申请鉴定,双方共同选定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
鉴定听证会上,原告代理人提出:病历中6小时胎心数据无监护图支撑、《产时记录》与监测图数值矛盾、将人工破膜记为胎膜自破,疑似伪造篡改病历,对病历真实性不予认可。
鉴定人当场释明—病历真实性争议影响鉴定判断,超出鉴定范畴,因患方不认可鉴定材料真实性,鉴定无法继续进行,鉴定中心致函法院终止鉴定、退回卷宗。
法院一审认为,医院未证明病历记载数据系实测,推定医院有过错判全赔,医院不服上诉,太原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重审阶段原告再次申请鉴定,双方选定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该中心出具《不予受理说明函》:患方对部分病历真实性存在争议且该争议内容对鉴定判断有影响,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超出司法鉴定范畴,故不予受理。
重审一审判决认为:原告主张医院违反诊疗常规但无鉴定佐证,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病历伪造篡改但无充分证据证明;确认医院存在记录不全面、首次提供病历复印件与送鉴病历不完全一致,且在未告知情况下火化死婴违反告知义务;两次鉴定因原告对病历真实性有异议无法推进,适用公平原则酌定原告自担45%、医院承担55%责任,判赔约33.2万元。
双方均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指出:
胎心监测图显示上午9—10时、下午16时30分—17时01分才有图形,但《产前记录》《产时记录》中却载有这中间6小时的胎心数据,违反病历书写真实、准确、完整原则。
医嘱要求持续胎心监护情况下,上午10时撤走监护仪至下午16时30分才恢复,医护人员未将仪器运回持续监测,亦存在过错。
上述不规范行为影响对胎儿宫内状况的判断与及时处理,医院又不能对新生儿死亡作出合理解释,诊疗过错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
但因本案缺乏尸检及鉴定,无法精确判定过错参与度,结合案情酌定医院承担65%责任,核定损失总额603950元中的65%为360068元;另医院擅自火化死婴侵害家属知情权与情感利益,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改判医院赔偿合计约41万元。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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