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雷锋精神工作委员会理事张添强)
2026年8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这是继2001年、2012年、2017年之后的又一次重要修正。
本次修改是一次“小切口”的针对性修正,共10条,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修改方面 旧法规定(参考)——新法修改(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立法宗旨与依据 “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并明确立法依据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党的领导与从业要求 无明确法律规定——新增条文明确律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将“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两拥护”)明确为法定的律师从业基本要求。
律师执业权利保障 规定较为原则——明确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 实践中逐步推进——从法律层面明确“国家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规定。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规定较为分散——整合并强调律师应当“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增加规定,要求公检法司等单位工作人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后从事律师职业,应遵守公务员离职管理规定。
涉外法律服务 无明确规定——新增“国家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要求加强涉外律师人才培养,支持律所提升涉外能力,鼓励国际交流合作。
粤港澳大湾区执业 此前为授权试点——将试点上升为长期性法律制度,明确符合条件的港澳法律执业者通过考试可在大湾区内地九市从事规定范围的法律业务。
公益法律服务 无明确倡导——新增条文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并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加强统筹组织。
律师执业条件 条件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在原有条件中明确增加“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 作为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定条件。
律所党的建设 实践中逐步推进——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设立党的组织,开展活动,加强建设,律所应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此次修法通过强化政治引领、保障执业权利、规范执业行为、发展涉外业务以及将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常态化,旨在适应新时代要求,为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完善的法律保障。新修改的律师法将自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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