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公开信息了解,2026年8月24日,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因 作为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八号线延长线凤凰新村站Ⅳ号通道出入口和二号线会江站D出入口土建及机电装修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总包单位,有 转包工程的行为,被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 47.2174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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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000224333621K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穗交运罚〔2026〕3(2026)07130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违法事实:经调查,你单位作为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八号线延长线凤凰新村站Ⅳ号通道出入口和二号线会江站D出入口土建及机电装修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总包单位,但该项目技术负责人张彬的社保参保单位为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交通公司”),专业分包单位广州朗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由轨道交通公司支付,与项目劳务分包甘肃正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的也是轨道交通公司。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的规定,你单位有从业单位转包工程的行为。该项目建设单位广州地铁集团就该项目与你单位分别签订《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号线会江站D出入口土建及机电装修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八号线延长线凤凰新村站Ⅳ号通道出入口土建及机电装修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等2份施工总承包合同,对应合同金额分别为为4369.04万元、2895.19万元。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送达地址确认书、承包施工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关于移交违法线索的函、其他材料等证据为证。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472174.95元罚款(工程合同价款0.65%)
罚款金额(万元):47.217495
处罚决定日期:2026-08-24
处罚机关: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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