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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财产的认定和处置规定有哪些?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财产与"涉黑财产"的认定。
涉案财产区别于"涉黑财产",涉案财产是公安机关等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的规定,通过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所控制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等。《反有组织犯罪法》设专章对有组织犯罪的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问题作出了规定。涉案财产揭示的是相关财产与违法犯罪活动之间具有关联性,即该财产"涉案",涉案财产既包括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也可能包括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案外第三人的财产以及一些违禁品等。
"涉黑财产"是审判实践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的总称。《2000年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解释》《2009年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纪要》和《2015年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纪要》等均对"涉黑财产"的认定标准作了规定,2018年,《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指导意见》在前述司法文件基础上又作了进一步明确。
根据《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指导意见》的规定,下列财产属于"涉黑财产",应当依法追缴、没收:"(1)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2)组织成员通过个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3)其他单位、组织、个人为支持该组织活动资助或主动提供的财产;(4)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财产或者组织成员个人、家庭合法资产中,实际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的部分;(5)组织成员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6)其他单位、组织、个人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7)其他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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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
其一,《反有组织犯罪法》第46条也规定了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的财产种类,即"(一)为支持或者资助有组织犯罪活动而提供给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二)有组织犯罪组织成员的家庭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部分;(三)利用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上述规定精神是一致的。
其二,组织成员为了隐匿、"漂白"其聚敛的资财,往往会通过合伙、入股、并购等方式,将非法所得与其他单位、个人的合法财产相互混合。因此,办案时应当全面收集、审查证明其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大小的有关证据,在打击犯罪的同时,确保相关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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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财产的处置。
《刑法》第64条对涉案财产的处置作出了明确,即"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涉案财产的处置,首先应当遵循《刑法》的上述规定,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相关司法文件的具体规定予以执行。
其一,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案外第三人的财产应依法返还。《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指导意见》规定:"对于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有证据证明确属被害人合法财产,或者确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无关的应当予以返还。"同时,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19条的规定,有关违法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被侵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和估价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发还清单并返还被害人、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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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涉黑财产"依法追缴、没收。"涉黑财产"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予以追缴、没收。
对于违法所得已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是对方明知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的;二是对方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的;三是对方是因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而取得的;四是通过其他方式恶意取得的。
对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等值财产。此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没收其违法所得。【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沈丘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沈丘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沈丘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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