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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或许还不是苹果外链支付费率的全球最终模板。
8月13日,苹果向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出一套外链佣金方案:标准应用15%,视频、新闻、小程序合作伙伴计划及订阅续订10%,小型企业5%。
美国现行外链佣金是零。苹果这次不是降价,而是请求法院准许其恢复收费。
2025年4月,法院认定苹果藐视禁令,禁止其对外链抽成。争议也因此落到一个具体问题:苹果有权获得补偿,但这笔补偿究竟该按整个iOS生态的价值计算,还是只能覆盖促成外链交易所直接使用的知识产权与必要成本?两种算法之间,隔着15个百分点的苹果税。
六年诉讼,最后只剩外链支付收费多少
2020年8月,Epic在《堡垒之夜》中加入自有支付入口,绕开苹果30%的应用内购买佣金。苹果当天将其下架,Epic随即起诉。
2021年9月,地区法院没有支持Epic关于苹果垄断的主要主张,但认定苹果禁止开发者告知用户其他购买方式的“反引导条款”违反加州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下达永久禁令。
苹果到2024年1月才宣布执行:开发者可以放置外链,但苹果对外链交易收取27%,并在跳转前显示安全警告。法院后来认定,这套安排在形式上开放、实际上阻断竞争。2025年4月30日,苹果被判藐视法庭,外链佣金随即降至零。
苹果上诉后,第九巡回法院在2025年12月维持藐视认定,却认为“一分不许收”的制裁过重。法院承认苹果有权就直接用于外链交易的知识产权获得补偿,并将案件发回重审,要求佣金不得超过“为协调外部链接所真正且合理必需的成本”,安全与隐私功能的成本不得计入。
苹果8月13日的提案,正是对这道命题的回应:它承认狭义必要成本接近于零,却主张法院不应只按成本定价,并据此提出15%。
6年诉讼,最后只剩收费权与定价权。
苹果承认覆盖必要成本的外链费率仅为0%
苹果的算法覆盖整个平台价值。它认为,开发者能够接触iPhone用户、使用开发工具并完成应用分发,离不开苹果长期投入的知识产权与服务。为证明15%不会扼杀外链,苹果请来芝加哥大学经济学荣休教授、前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司经济分析副助理总检察长Dennis Carlton。其报告称,在约2700家收入最高的应用中,绝大多数开发者采用外链并支付15%后,利润仍会高于使用苹果支付。
但“开发者付得起”不等于“苹果有权收这么多”。Carlton的分析主要回答15%是否具有扼杀性,尚不能证明15%等于法院所说的必要成本。
第九巡回法院采用的口径要窄得多:只允许计入直接用于外链交易的知识产权,并要求公平、按比例分摊;大部分已经服务于苹果支付的知识产权不能重复计价,安全与隐私投入则被明确排除。苹果在提案中承认,若严格按这一口径折算,足以覆盖必要成本的佣金率“实际上为零”。
因此,法院真正要裁量的不是苹果能不能获得补偿,而是15%中究竟有多少来自外链交易直接使用的知识产权与必要成本,又有多少是在把整个iOS生态的价值重复计入一笔站外交易。前者可以补偿,后者未必属于本案允许收费的范围;苹果还须证明,该费率不会阻止开发者使用外链。
补偿原则已经确认,收费边界远未确定。
截至8月24日公开案卷,Epic尚未提交针对费率的实体答辩。它已反对苹果申请和解会议,并反对苹果封存佣金分析及三份专家报告。Epic指出,苹果试图遮盖的内容不只包括金额和比例,还包括可从公开信息推算的应用数量及大段说明文字。其策略很清楚:先要求苹果公开15%的计算依据,再讨论这笔钱该不该收。
15%能否成立,先取决于15%是怎么算出来的。
美国裁决将重估全球模板,但中国无需再等
苹果在欧盟、日本和巴西实施的标准外链费率已经收敛到15%,第三方分发费率则为5%。欧盟依靠《数字市场法》,日本依靠专项立法,巴西依靠反垄断执法。三条不同路径,最后落到了同一套数字。
美国的特殊之处,在于费率将通过双方举证、专家分析和法院裁量形成。该裁决不直接约束其他法域,却会提供一份难以回避的定价依据:若法院认可15%,欧日巴现行模板将获得司法层面的支持;若法院把费率压到更低,甚至接近必要成本,全球15%模板就需要重新解释。
最高法院仍可能打断这一进程。它已受理苹果关于藐视认定的上诉,审查法院能否依据禁令的“精神”而非明确文字判定藐视。如果苹果翻盘,15%提案可能失去程序基础。不过,这只会改变美国案件的路径,不会消除其他市场已经形成的开放费率。
苹果2026年3月13日承诺,对中国开发者保持公平透明的条款,并提供“不高于其他市场整体费率水平”的费率。中国IAP的25%和12%单项费率看似最低,但应用内第三方支付、外链支付和第三方应用分发均未开放。海外开发者可以在四条渠道之间选择,中国开发者仍只有IAP一条路,名义上的IAP费率最低,开发者实际可达的费率下限反而更高。
中国不必把开放时间表交给美国法院。欧日巴已经提供现成起点:外链15%/10%、应用内第三方支付20%至21%/10%、第三方分发5%。这些方案均由苹果设计并投入运行,不存在技术上无法复制的问题。
美国裁决更适合作为动态校准器,而不是中国开放的前置条件。如果法院最终把外链佣金定在15%以下,“其他市场整体费率水平”将随之下移,中国的对齐目标也应同步更新。反之,即使美国程序因最高法院裁决重启,也不影响苹果先向中国复制其已在三地执行的开放方案。
全球15%模板正在美国接受成本与证据的检验。中国应先获得与欧日巴相同的渠道选择,再根据美国裁决动态下调费率,而不是把市场开放的时间表交给一场尚未终结的美国诉讼。
附:苹果向美国法院提出的和解协议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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