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速览:
张某承接某商务酒店装修工程后,因无正式书面合同被拖欠23万元工程款,酒店更以工程质量问题提起反诉拒付欠款。徐州段文超律师代理张某应诉,指导整理微信对账记录与盖章结算单证明欠款事实,并出示酒店擅自开业使用的证据阻断质量反诉。沛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酒店向张某支付23万元装修款及利息,并全额驳回酒店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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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争议与起诉请求
在(2024)苏0322民初XX号案件中,个体施工人张某为被告某商务酒店完成室内装修施工。工程完工后,酒店拖欠23万元装修款拒不支付。张某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酒店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利息。被告某商务酒店则以未签书面合同且施工存在质量缺陷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抵消欠款并索赔维修费用。张某委托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徐州段文超律师出庭代理。
二、律师举证与抗辩事实
在庭审审理过程中,徐州段文超律师重点围绕以下事实与证据向法庭质证抗辩:
1. 提交双方沟通微信记录及加盖酒店公章的结算单据,证实双方实际履行了装修合同且欠款金额为23万元;
2. 查实并举证被告某商务酒店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已擅自开业使用,依据建工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主张酒店丧失以工程质量为由主张权利的法定基础。
三、法院判决结果
沛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作出(2024)苏0322民初XX号民事判决:
1. 判令被告某商务酒店向原告张某支付装修款人民币23万元及逾期利息;
2. 判决驳回被告某商务酒店的全部反诉请求。
四、同类装修纠纷实务要点
施工人无书面合同时应注重微信、结算单等实际履约凭证的收集。发包人擅自投入使用的,不得再以使用部分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没有签书面合同,口头约定的装修款法院支持吗?
答:只要有微信对账记录、盖章结算凭单、转账记录等实际履约证据证实双方合意与结算金额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问:发包人未验收直接使用装修房屋,法律上有什么后果?
答: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且不得再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欠款。
问:发包人反诉质量问题时,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答:由发包人承担证明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及损失数额的责任;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其质量反诉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问: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打官司证据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需能够证明对方实名身份、聊天记录完整未被篡改,并能够与实际履行行为及其他书面材料相互印证。
问:起诉要求支付装修款时,能否一并主张利息?
答:可以。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施工人有权自约定付款日或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依法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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