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关于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付车辆的通告
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责令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及时将已被查封但尚未实际扣押的车辆交付本院处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责令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名下已被查封的车辆交至本院(具体交接事宜请提前与承办人联系确认)。
二、被执行人应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存款、房产、股权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执行人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交付车辆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说明车辆权属、占有、使用等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据。
四、逾期未交付车辆,且未书面报告或虚假报告无法交付理由的,本院将依法对相关被执行人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五、被执行人如有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本院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在通告期内主动交付车辆并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解除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七、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积极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
特此通告。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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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三审:李 杏
二审:皮宣文
一审:李鑫航
供稿:杨 帆
2026年第121期之一
总第20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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