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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篇幅虽然精炼,但对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的既有征管规则作出若干重要调整:其一,将解禁日后孳生的送转股明确纳入征税范围;其二,在新的申报场景下,取消按转让收入15%核定成本原值的做法;其三,将清算申报期限放宽至转让次年6月30日以前。上述调整与持股的自然人股东、拟上市企业以及中介机构的税收利益和合规义务均直接相关。
变化一:解禁后孳生的送转股,纳入征税范围
这是市场最关心的一条。26号公告第一条明确,本公告所称限售股,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二条规定的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后孳生且在本公告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
通俗讲:此前限售股征税通常围绕原始限售股本身;解禁日之后由限售股孳生出来的送股、转增股,是否要按限售股缴税,一直是实践中的争议点。新规把“解禁日后孳生、且在公告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明确划入限售股范畴,同样适用20%税率。
同时公告要求:限售股发生送、转、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也就是说,送转股后成本原值按比例调整,计税时不会重复征税。
变化二:成本原值申报收紧,15%核定“退居”存量过渡
这可能是对拟上市公司和存量股东影响最直接的一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上市公司应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申报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成本原值详细资料,并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26号公告重申了这一申报义务。
关键区别在于“没申报会怎样”:
一是公告实施后(2026年8月28日之后)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未按规定申报成本原值的:个人转让限售股时,证券机构按“转让收入全额”适用20%计算预扣预缴个税——不再适用按15%核定成本原值的处理,先全额预扣,事后再清算申报。
二是公告实施前已完成初始登记、且未申报成本原值的存量情形:证券机构预扣预缴时,仍可按照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但预扣预缴后,纳税人应当办理清算申报。
换句话说,“15%核定”并未整体废止,而是留给存量场景作过渡;新申报场景则直接按全额预扣预缴。这正是媒体概括为“取消按转让收入15%核定成本原值有关规定”的原因——更准确的说法是:新场景不再适用,存量场景保留并强化了清算要求。
变化三:清算申报期限放宽,多退少补更从容
第三条给出清算申报规则:纳税人按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的应纳税额,大于证券机构已扣缴税额的,或者小于已扣缴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应当在转让限售股“次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限售股成本原值等资料并办理清算申报,多退少补。
据新华社等官方报道,与此前规定相比,清算申报期限由扣缴税款次月起3个月内,延长至次年6月30日前。对纳税人而言,这意味着“先按预扣预缴缴税、后凭成本原值清算退税”的路径更从容,申报窗口明显变长。
变化四:新三板挂牌公司、北交所原始股一并适用
第五条把适用范围扩展到新三板和北交所: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原始股缴纳个人所得税,依照本公告执行。
其中有一条针对北交所的过渡安排:公告实施前,挂牌公司已办理初始登记且未申报成本原值的原始股,在本公告实施后通过公开发行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机构预扣预缴时可按原始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预扣预缴后应当清算申报。
三项重点边界
第一,“上市公司”的界定。26号公告所称上市公司,是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北交所公司作为“参照适用”对象另行列出。
第二,实施时点。公告自公布之日(2026年8月28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公告不一致的,按公告执行。新旧衔接的关键节点是“本公告实施后”办理初始登记、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
第三,15%核定并未被一刀切取消。存量场景下仍可作预扣预缴的过渡处理,但随之而来的是清算申报义务——对纳税人而言,这不是“可以不做”,而是“做了之后还要算总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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