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发布日期:2026年08月31日
一、事故基本概况
2025 年 8 月 24 日 10 时 15 分,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恒大珺庭项目 3# 楼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坠落高度 2 米以上,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30.524 万元。
临河区人民政府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认定本次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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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参建单位:
建设单位:巴彦淖尔市鸿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单位:内蒙古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内蒙古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勘测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单位:内蒙古万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设计单位:天津市天友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单位:内蒙古峻迈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器材租赁单位:巴彦淖尔市正鑫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MA13NM031E。企业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仅约定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未明确建设单位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单位隐患整改、安全管理工作统一协调、督促检查不到位,被认定为事故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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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蒙古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921097816232X。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开展剪叉式升降平台高处作业风险辨识和风险管控;未对剪叉式升降平台开展日常维护保养并留存记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落实不到位,未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危险因素,被认定为事故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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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蒙古峻迈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分包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MACFTD356G。未对派遣作业员工开展必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建议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对其进行处理,被认定为事故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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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巴彦淖尔市正鑫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器材租赁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MA13TL568B。出租剪叉式移动升降平台,未出具设备检测合格证明;企业无相应资质却自行开展设备检测年检工作,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升降工作平台安全规则》GB40160-2021相关规定,被认定为事故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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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内蒙古万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7201261621。未严格审查高处作业专项施工方案,未能识别方案存在的安全措施缺陷;现场多次发现作业人员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等违章行为,未按规定下发监理通知单,安全隐患整改未做到闭环管理,缺少书面工作记录,被认定为事故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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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责任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801011749519B。下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项目安全监督履职存在不足,未对项目剪叉式移动升降平台开展检查;主管部门对下属二级机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督促不到位。建议区质安站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系统内部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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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后续处置安排
巴彦淖尔市将按照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认定,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企业、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并向相关发证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四、行业警示
高处坠落是建筑施工高频事故类型,剪叉式升降平台属于常用高空作业设备,设备本身质量检测维护、风险辨识、人员安全教育、安全带佩戴等每一环均不能缺位。建设单位要落实自身安全管理责任,不能将安全责任全部转移给施工企业;施工总包单位要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设备维保、风险辨识、工人安全教育交底;租赁单位要保证出租设备检测合格;劳务分包要落实务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查专项方案,发现违章必须下达书面监理文件,实现隐患闭环整改。监管机构也要强化危大设备现场监督检查,多方共同防范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信息来源: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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