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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南开大学跨国公司研究中心教授、南开大学国家经济战略研究院院长戴金平,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博士刘双岁
本文以金融法草案为分析框架,论证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管理双支柱协同的法治化路径,围绕法定职责配置、监管边界重塑、早期纠正机制与损失分担规则四重转变,结合房地产、地方债务、中小金融机构及跨境资本等重点风险场景,探讨金融稳定治理从政策动员逻辑向法定治理逻辑的范式转换。
在金融体系规模持续扩大、风险跨市场传导日益复杂的背景下,系统性金融风险治理难以依靠单一政策工具完成,也不能仅以风险暴露后的事后处置作为主要应对方式。房地产市场调整、地方债务风险化解、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和跨境资本流动变化表明,当前金融稳定治理的关键,在于货币政策、宏观审慎管理、金融监管与风险处置之间能否形成稳定、清晰、可问责的制度衔接。金融法草案通过明确法定职责、划定监管边界、完善早期纠正和损失分担规则,为双支柱协同提供法治基础。货币政策重在稳定宏观流动性和预期,宏观审慎管理重在识别和约束系统性风险外溢,金融监管与风险处置机制重在压实主体责任、推动风险有序出清。由此,双支柱协同应从风险暴露后的部门配合,转向贯穿风险识别、预警触发、工具联动、处置退出和责任约束全过程的制度化协同。
系统性金融风险治理中的双支柱协同难点
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宏观经济研究的一个重要共识是:价格稳定未必带来金融稳定。系统性金融风险既会在时间维度上呈现顺周期累积,也会在横截面维度上通过机构关联和市场联动实现跨主体、跨市场传导。双支柱框架旨在弥补传统政策框架在金融周期调节、风险外溢防控和系统性风险治理方面的不足。然而,从政策框架走向有效治理,关键在于货币政策、宏观审慎管理及相关治理机制能否形成稳定、清晰的协同关系。
一是目标协调是双支柱协同的基础性难题。货币政策主要服务于币值稳定和宏观经济稳定,宏观审慎政策则侧重于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健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价格稳定、经济增长与金融稳定并不总是同步。低通胀和宽松金融条件可能伴随杠杆累积、资产价格上涨和风险偏好抬升;若货币政策过早因防范金融风险而收紧,可能加大经济下行压力。因此,双支柱协同首先需要明确货币政策的宏观稳定目标、宏观审慎管理的风险防控对象,并建立两类目标发生冲突时的政策排序与权衡机制。
二是风险累积具有隐蔽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往往随着信用扩张、资产价格上涨、期限错配加深和共同风险暴露扩大而逐步累积。风险累积阶段通常伴随融资活跃和市场繁荣,容易被视为金融深化、融资效率提升或市场信心改善;风险一旦显性化,则会转化为流动性冲击和资产负债表收缩。因此,宏观审慎管理要发挥前置约束作用,须围绕信用、杠杆、资产价格、机构关联性、共同风险暴露、跨境资本流动和市场预期等维度建立统一监测框架。
从政策工具看,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管理在工具属性、作用对象和传导机制上存在差异。货币政策主要通过总量性调节工具发挥作用,宏观审慎政策则更多依托资本、杠杆、流动性、房地产贷款集中度,以及跨境融资宏观审慎参数等结构性工具。前者作用范围较广,但难以精准应对部门性、结构性风险;后者更具针对性,但其工具校准、传导效果和适用边界,也受到金融结构、市场发展阶段和制度安排的制约。因此,系统性风险治理应根据冲击来源、风险形态和经济周期阶段,形成差异化、场景化的政策安排。
更重要的是,双支柱协同能否落地,取决于货币政策、宏观审慎管理、全覆盖金融监管、央地协调、风险处置和责任约束能否形成治理闭环。房地产金融风险、地方债务风险、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跨境资本流动冲击,均具有跨机构、跨市场、跨区域特征,难以由单一部门独立完成识别、预警和处置。因此,双支柱协同不只是政策工具搭配,更是多层次金融治理机制之间的制度衔接......
来源 | 《清华金融评论》2026年7月刊总第152期
编辑 | 周茗一
审核丨秦婷
责编 | 兰银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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