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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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商引资、行政合作、政策允诺等领域,不少企业遭遇过“新官不理旧账”的困境:企业依据政府此前签订的协议、作出的政策允诺投入成本、开展经营,待政府换届、领导更替、机构调整后,新任部门以“前任承诺与现任无关”为由拒绝履约、单方毁约,导致企业重大经济损失。
那么,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相对人能追究政府责任吗?
最高院入库案例《某公司诉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中明确:
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兑现向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地方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违反承诺导致相对人经济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最高院认为,
诚实守信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有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只有政府诚信施政,带头履行即使是对其不利的行政允诺、行政契约和会议纪要,才能取得“城门立木“的效果,才能更快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
人民法院应当监督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兑现向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不支持地方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政府违反承诺导致相对人经济损失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裁判观点简析】
行政协议、政府政策允诺的效力,依附于行政机关本身,而非依附于个别领导、工作人员。政府换届、人员调整、机构改革,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人事与架构变动,属于机关自身风险,与善意相对人无关,不得对抗外部善意企业。
行政机关基于公共管理需要对外作出的合法允诺、签订的有效协议,具有公信力和拘束力,应当持续、全面履行。行政机关不得以换届、人事更替、机构调整为由单方违约、解除协议、否定既往承诺。
针对企业损失,最高法进一步明确:企业基于对政府公权力公信力的合理信赖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属于合法信赖利益。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调整、人员更替为由违约毁约,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因单方毁约造成的经济损失,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不得以内部人员变动为由免除法定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政府换届、领导更替、机构调整不能成为违约毁约的借口。企业维权时,需重点留存政府书面协议、政策文件、会议纪要、公示公告、投入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完整证明自身基于政府信赖开展履约、因政府违约产生实际损失的事实,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或履约补偿。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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