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总值五千元人民币以内的行李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超过规定免税数额的行李物品,仅对超过部分征税,但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应当全额征税。为牟取非法利益,行为人将超出上述免税额度的奢侈品藏匿在随身行李中,入境时选走海关无申报通道将涉案奢侈品走私进境。上述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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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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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吴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2023年7月4日,吴某某乘坐CA940航班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入境,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物品,被首都机场海关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现场海关查验,在吴某某行李箱中查获LV牌挎包1个、LV牌双肩包1个、爱马仕牌挎包1个、劳力士牌手表2块、百达翡丽牌手表2块。经北京海关计核,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262977.82元。
吴某某于2025年3月28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涉案货物已被首都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扣押。案发后,吴某某向首都机场海关缴纳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
2.律师分析
吴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货物走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吴某某面临的刑罚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鉴于吴某某犯罪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案发后主动缴纳海关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决定对吴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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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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