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怎么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第一,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唯一且核心的裁判标准,需要综合考量,而非仅凭单一因素。《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一方要求离婚,调解无效,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同时法律明确列举了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从法律条文看,“实施家庭暴力”是法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而非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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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尽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即便存在家暴,法院也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法院驳回苗苗的离婚请求,可能基于以下实务中的证据和观念误区:一方面,证据不足的困局,有些家暴具有隐蔽性,民事诉讼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若仅有当事人单方陈述、零星伤情照片,而无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诊疗记录等公权力文书,或施暴方拒不承认,法院可能难以认定构成持续、严重的家暴,而将其视为“夫妻普通口角冲突”。本案中,苗苗因“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未向公权力机关求助,导致缺乏官方记录。另一方面,在首次离婚诉讼中,若施暴方当庭认错、表示悔改,并以子女成长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法官容易依据“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传统观念,认定夫妻感情尚有修复空间,从而优先调解、驳回诉请。尤其司法实践中,可能将单次、轻微的肢体冲突与持续、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区分开。
离婚案件,案件审理需要主动排查家暴等风险吗?
首先,现代家事审判已经不能只解决“离不离婚”,还应当关注当事人的人身安全。现行《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要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对于已经出现明显家暴线索的离婚案件,法院不能把所有矛盾都简单归类为“夫妻吵架”。如果一方明确表示自己被殴打、存在伤痕、受到威胁或者长期处于恐惧状态,就应当进一步询问和审查相关情况。甚至对于存在现实危险的当事人,法院可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而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要求当事人必须先离婚,也不以离婚判决作为前提。对于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人,可以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禁止施暴者实施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等行为,从而把保护提前到悲剧发生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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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但我们必须看到,这个悲剧与“判离还是不判离”之间,可能并不存在简单的因果关系。即便当时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也不能保证张某就一定不会实施暴力。如果一个人本身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控制欲或者冲动型人格,离婚本身甚至可能成为新的矛盾刺激因素,尤其是在财产、子女抚养、婚姻关系终结等问题上,都可能引发冲突。因此,不能简单认为“判离了,苗苗就一定不会遇害”。
比如唐路与网红拉姆(阿木初)2009年结婚,因长期家暴,2020年6月28日经法院离婚。之后唐路多次要求复婚被拒,心生怨恨。2020年9月14日晚,拉姆在家直播时,唐路闯入泼洒汽油并点火,致其全身大面积烧伤,9月30日医治无效死亡。阿坝州中院一审判处死刑,四川高院二审维持,2022年7月23日经最高法核准执行死刑。此案被写入四川省高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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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要求复婚未果杀害
最后,可能真正需要解决的不是“判离就安全、不判离就危险”,而是如何识别和控制施暴者带来的现实风险。无论夫妻仍处于婚姻关系中,还是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甚至已经判决离婚,只要存在持续性的暴力、威胁、跟踪、控制等行为,都可能发生新的伤害。因此,人身安全保护令、公安机关及时干预、家庭成员和基层组织的风险排查,实际上比一纸离婚判决更加直接地关系到受害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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