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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就伊朗籍专利权人诉高合汽车(华人运通)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认定侵权的判决,改判高合汽车不构成专利侵权,免予赔偿50万元。本案因一、二审法院对“专利权利要求解释规则”适用完全不同,形成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对企业应对专利狙击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01 基本信息
专利权人:伊朗籍自然人莫某
涉案专利:ZL201610841100.6,“基于移动终端应用程序的汽车造型实时设计系统及方法”
被告:高合汽车(华人运通),涉案车型 HiPhi X、HiPhi Z
争议点:原告主张高合智能交互车灯功能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
02 一审判决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过程中,对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采取了宽泛化解释方式,扩大了专利的实际保护边界。基于该裁判逻辑,一审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认定高合汽车相关车型搭载的智能交互车灯功能构成专利侵权,判令高合汽车等被告向专利权人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涉案被告不服裁判结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审理阶段。
03 二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裁判中明确纠正了一审法院的裁判逻辑瑕疵,严格恪守我国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法定规则。根据专利纠纷审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严格依据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常规认知为判定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泛化技术特征的内涵与外延。一审法院采用的宽泛解释方式,不当扩张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违背了专利法保护边界清晰、权责对等的核心原则。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改判,通过精准限缩专利保护边界,明确高合汽车HiPhi X、HiPhi Z车型的智能交互车灯技术方案,并未落入涉案专利合法保护范围,最终撤销一审全部侵权及赔偿判决,认定高合汽车等被告不构成专利侵权。
04 知识产权启示
本案中,高合汽车从一审败诉到二审全胜,说明:专利侵权判定核心在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比对,专利权的保护边界须严格以权利要求书为依据,不能无限扩张。
建议企业在产品立项或上市前做好FTO检索,以规避专利侵权风险。而当企业收到律师函或起诉状时也不要慌,首先,应及时核查对方专利稳定性,必要时可提起专利无效宣告。另外,需拆解对方的权利要求,逐一比对技术特征,并参考本案件,积极主张对权利要求作限缩解释。
对企业而言,无论是作为被告积极应对侵权诉讼,还是作为原告布局专利维权,理解司法实践中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与不侵权抗辩体系,都是知识产权风控的核心功课。如果您遇到专利纠纷问题,可以联系高沃律师为您定制解决方案!
来源 | 高沃综合市场资讯等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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