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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时,应坚持"事实优先"原则,从主观合意和客观从属性双重维度审查。即使用工单位通过连环外包、诱导注册个体户等方式将劳动关系模糊为承揽关系,只要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收入源于该公司安排的工作,即应依法认定为劳动关系。
【关联法条】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由用人单位提供。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法律关系】
王某 → 某货运公司:新就业形态用工关系,经法院穿透识别为劳动关系
李某:外卖站点站长,日常管理王某的人员
某外包公司、劳务公司:连环外包链条中的案外主体
【原告诉请】
确认2018年6月7日至2020年8月17日期间王某与某货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答辩】
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查明】
(1)王某自2018年6月起从事外卖骑手工作,接受站长李某日常管理,每日开晨会,工作时间7点至22点,请假需审批。
(2)2019年11月某货运公司与某外包公司签订《配送业务外包服务合同》,外包链条延伸至劳务公司。
(3)王某签署的《承揽服务协议》显示其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与劳务公司签约。
(4)外卖平台软件显示王某自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为关联公司全职骑手,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为某货运公司全职骑手。
(5)每月有外卖平台官方电话向王某发送短信载明薪资信息,发放主体为某货运公司,银行流水金额与平台显示一致。
(6)某货运公司为王某购买雇主责任险。
【法院认为】
(1)主观合意:外卖平台应用程序显示王某入职后先后为关联公司和某货运公司的全职骑手,短信载明的薪资发放主体是某货运公司,该公司还为王某购买了雇主责任险,足以使王某产生与实际用工主体建立劳动关系的信赖外观。虽然签订了承揽服务协议,但双方并非平等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也未实际履行该协议,不能以此抗辩劳动关系建立。
(2)客观从属性:王某接受系统自动派单无权拒绝,存在开晨会等集体管理,具有人格从属性;从业行为持续稳定,收入源于公司与平台结算的费用,具有经济从属性;配送服务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收益和风险归于公司,体现组织从属性。
(3)某货运公司在与王某建立用工关系后才将业务外包,工作内容未变化且未主动告知变更用人单位,其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1)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
(2)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确认王某与某货运公司自2018年6月7日至2020年8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来源】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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