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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法
2026年第33期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不仅是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的法律准绳,也是保障医师和患者双方权益的坚实盾牌。本月,我们聚焦医师执业中的热点与难点问题,选取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进行解析,每一个案例背后都关乎生命尊严与法律边界。希望通过以案释法,帮助广大医师和社会公众更深入地理解《医师法》的深刻内涵,共同守护医疗质量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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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齐某某因感觉头晕,到孙某某经营的药店买药。齐某某在药店服药后出现心脏骤停现象,孙某某即对齐某某实施心肺复苏。齐某某恢复意识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其为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右肺挫伤等。齐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孙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系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虽然救助过程中导致齐某某身体损害,但没有证据证明齐某某心脏骤停与服药有关,且孙某某具有医学从业资质,进行心肺复苏造成肋骨骨折及肺挫伤无法完全避免,其救助行为没有过错,不违反诊疗规范,故孙某某作为救助人,对齐某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提示】
“救人反而被追责”的顾虑,曾让许多热心医师在公共场所施救时犹豫不决。《医师法》和《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正是为了免除医师见义勇为的后顾之忧。法律明确,只要医师是自愿实施急救、行为没有过错且不违反诊疗规范,即使造成一定损害也不担责。法律为善举“撑腰”,鼓励医师在危急时刻该出手时就出手,同时也提醒施救者应量力而行、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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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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