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到丈夫在外出轨足浴店店长,还生了私生子女,67岁的苏某脑子里只有一个念头——不能让他们分走家产。
2025年6月15日凌晨1时50分,沿江高速深圳段,一辆轿车停在应急车道上。驾驶座上的丈夫李某已经没了呼吸,后座的苏某用勒死丈夫的尼龙绳试图自杀,未果。
两个月后,路政工作人员在视频巡逻中发现异常报警,民警当场将苏某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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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私生子女分家产”
据一审法院认定,2025年3、4月间,67岁的苏某听说丈夫李某长期出轨一名足浴店店长并育有私生子女,二人为此多次发生争吵。
苏某最担心的不是感情背叛,是财产。她害怕李某的私生子女将来分走家产,萌生了杀死丈夫的想法。
2025年6月14日下午,李某送苏某回家途中,苏某提出要去广东省中山市游玩。她在家中拿了一条白色尼龙绳装进手提包。
当晚8时许,两人驾车从深圳前往中山。6月15日0时许,二人从中山返回深圳。凌晨1时50分许,车辆行驶至沿江高速时,苏某谎称自己肚子痛,让李某靠边停车。
苏某从后座取出尼龙绳,勒住了驾驶座上李某的颈部。
经鉴定,李某系颈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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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自首”
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苏某无期徒刑。
苏某不服,提出上诉。她认为自己构成自首——明知路政人员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勒死丈夫后意图自杀,路政工作人员发现异常后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现场将其抓获。苏某无投案意愿,对路政人员报警情况不知情,不能认定主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苏某的辩护人还提出,被害人李某长期出轨,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出轨与第三者生活,严重侵害苏某的财产权益,是本案发生的直接诱因。
二审法院采纳了“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这一情节,但认为一审量刑适当,维持原判。
法院同时认定,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自侦查阶段至庭审阶段均认罪,有悔罪表现;李某家属对苏某出具书面谅解书——这些均已在量刑时酌情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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