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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连云港市东海县安峰镇集中销毁一批依法收缴的非法烟花爆竹过程中产生的气浪造成周边部分村庄民房受损,相近的徐州市新沂市阿湖镇民宅也受到影响。当地村民反映,事发20余天,他们仍未能看到墙体开裂房屋的鉴定报告,赔偿工作也仍未结束。
这是典型的“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即连云港市集中销毁非法烟花爆竹,却造成邻市居民家中遭灾。据悉,受影响的村民多达570多户,主要是房屋玻璃、墙体受损,所幸没有出现危房。事发后,受损房屋被登记,工作人员上门拍照勘查,当地口头给出赔付标准。此事后续如何处置,我们拭目以待。
这些年来,集中销毁非法烟花爆竹是常见新闻,但“殃及池鱼”却在公开报道中似乎未曾见过。也就是说,本来是消除安全隐患,却引发新的安全事故,这是此事最诡异、最讽刺的地方。对受影响村民来说,既虚惊一场,也面临修房麻烦。对连云港有关方面来说无疑是安全事故,既要买单也要问责。
此次事件有多个疑问待解:其一,究竟是谁具体实施销毁任务?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应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如果由公安部门实施销毁,按说不应该发生意外,但如果操作不规范,就会发生意外。若非公安部门实施销毁,又是谁具体实施?
其二,销毁的方法和场地选择等是否符合规范?根据《烟花爆竹销毁安全指南(暂行)》规定,销毁前要做好相关准备,销毁有具体方法及安全要求,销毁场地及环境也有明确要求,另外对作业人员也有要求。如果连云港市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操作,从理论上讲,不应该发生“殃及池鱼”的安全事故。
如:户外焚烧法销毁场地宜设在有天然屏障的山沟、盆地、河滩、丘陵地带;户外焚烧法销毁场地边缘与周边建筑物、人员、重要场所的外部安全距离应根据销毁物品的类别和药量,按《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第4.2.2条规定距离的2倍确定。从“殃及池鱼”推测操作不规范。
其三,事前是否对销毁工作的外溢安全隐患做好充分研判和应对?众所周知,非法烟花爆竹属于危险品,集中销毁工作的任何瑕疵都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如果事前对可能引发的问题深入分析研判,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殃及池鱼”的事故不大可能发生。换言之,应该是侥幸心理、不规范操作惹的祸。
另外,此次销毁非法烟花爆竹都对邻市居民房屋造成了大面积破坏,那么连云港市东海县安峰镇当地居民的生命、财产是否安好,有无实际损失,也值得追问,有关方面应公开释疑。
据悉,记者检索当地政府官网、政务公开平台,均未查询到此次集中销毁烟花爆竹对应的事前公告、通告以及预警通知。这也有些违背常识,令人费解。按说,应该做好事先预警、预告工作,让附近居民有心理准备,但却没有做到。这也是工作失误的一个方面。
总之,连云港市东海县安峰镇集中销毁非法烟花爆竹缺少安全意识、规范意识,应当为受损的房屋承担赔偿责任;作为一起安全事故,追责也免不了。其他地方集中销毁非法烟花爆竹也要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否则,受损的可能不只是房屋,还可能危及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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