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2年,24岁的马克思还没有写出后来那些改变世界的著作。
这一年,他在《莱茵报》上发表了一篇文章,标题叫《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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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的起因,是普鲁士政府颁布了一道新的书报检查令。表面上看,这道法令比旧法宽松了不少,它甚至明文写着:“书报检查不得阻挠人们对真理作严肃和谦逊的探讨,不得使作者受到无理的约束,不得妨碍书籍在书市上自由流通。”
听起来,这是一道保障言论自由的法令。
但马克思一眼看穿了其中的机关。
法令说允许探讨真理,却又加了一个前提,必须“严肃和谦逊”。
问题恰恰出在这两个词上。
“严肃和谦逊”,是没有边界的模糊标准
什么叫严肃?什么样算谦逊?法令没有给出任何客观定义。
一篇文章是否“严肃”、是否“谦逊”,最终完全取决于书报检查官个人的判断。
同样一篇文字,这个检查官觉得言辞恳切,那个检查官可以认为狂妄自大。法律没有划定清晰的红线,解释权全部落在官员的主观好恶上。
这就意味着,哪怕法令嘴上说允许探讨真理,只要一句“态度不够严肃谦逊”,就可以直接查禁任何文稿。
纸面上的自由,在实操中完全落空。
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探讨老是去注意这个由法律赋予挑剔权的第三者,难道它不是会忽视真理吗?
评判言论,应当看内容,而不是看姿态
马克思用了一个后来广为流传的比喻,你们赞美大自然千姿百态,并不要求玫瑰花散发出和紫罗兰一样的芳香,为什么却要求世界上最丰富的东西——精神,只能有一种存在形式呢?
真理是否站得住脚,重点应当看它讲的事实、内在逻辑,而不是作者的行文语气和文风姿态。
一件事值得探讨,不会因为写得尖锐、诙谐,就变成谬误;一番言辞恭顺谦和,也不等于内容本身就一定正确。
倘若人们过度纠结态度和姿态,大家会把大量精力花在揣摩怎样说话才算得体,反而回避事情本身,不敢直面真实问题。
允许思想表达拥有多样的风格,才更利于把道理辨明。
马克思说得很直白,法律允许我写作,但是不允许我用自己的风格去写,我只能用另一种风格去写。
警惕“形式开明,实质收紧”的制度伪装
普鲁士废除了旧的书报检查法令,出台新令,对外宣扬保障探讨真理、保障书籍流通,看上去是放宽管控。
可新增的“严肃谦逊”这套附加条件,又把审查权牢牢攥在手中。旧制度是直白强硬的禁令,新法令用漂亮的修辞包装,管控变得更加隐蔽。
判断一项制度好不好,不能只停留在阅读纸面文字,更要看条文落地之后,实际运行产生怎样的结果。
口号再动听,倘若执行层面可以随意伸缩,纸面承诺就会落空。
马克思看穿的,正是这种伪开明。
真正的探讨,不能预先限定唯一答案
普鲁士这套制度暗含一个预设,政府所持有的立场,便是既定真理。民众可以“探讨真理”,但是讨论的限度、表达的姿态,都不能越过官方划定的范围。
所谓探讨,只是在既定框架之内的附和,并不是开放、平等的思辨。
真正的求真,应当容许不同角度的发声。如果在讨论开始之前,就已经定好了唯一正确的结论,那探讨本身也就失去了意义。
这篇文章留给后人的启示
马克思这篇写于青年时代的文章,不只是针对19世纪普鲁士的一纸法令。
拨开具体的时代背景,很多思考放到今天依然有启发。
第一,法律条文要尽量拒绝模糊的道德化概念。道德可以用来引导人心,却不宜直接充当法律层面定罪、封禁的依据。一条真正有约束力的规则,应当把红线写得具体、客观。
第二,评判言论要区分“内容本身”和“表达方式”。不能因为写得尖锐、不合官方口味,就否定内容的价值。
第三,要警惕“形式开明,实质收紧”的制度伪装。看制度不能只看口号,更要看实际运行的结果。
第四,真正的思想探讨,不能预先限定唯一的标准答案。
当然,这是青年马克思的政论作品,主要立足于对封建专制的批判。
我们阅读借鉴的时候,要分清时代差异,不能直接照搬19世纪德国的社会语境套用到当下。
现代社会,言论自由从来都不是毫无边界的绝对自由,言论同样需要遵守法律,不得伤害他人、损害公共利益,自由与约束本就是一体两面。
但马克思在1842年提出的那个问题,至今仍然值得每一个人思考:
当法律说允许你探讨真理,却又要求你必须用指定的姿态去探讨的时候,你探讨的,还是真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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