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处罚日期:2026‑09‑01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作出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 15 号线工程 15101 标施工总承包工程土建七工区洪浪北站施工现场脚手架及防护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对施工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分别予以罚款处罚。
一、涉事企业概况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电建,拥有水利水电、轨道交通等多项特级施工资质,承接国内水利、市政、城市轨道交通等各类重大工程建设任务。 备注:企业概况整理自公开网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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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公示详情
(一)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名称: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79074C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建罚〔2026〕151 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经查,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 15 号线工程 15101 标施工总承包工程土建七工区的施工单位,对 2026 年 5 月 15 日该项目洪浪北站施工现场存在第 1 轴中板侧墙操作架顶部 3 处作业层边缘与侧墙结构外表面间距离超 150mm,未采取防护措施,第 2 轴支架已搭设至第二步,局部水平兜网未同步设置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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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 1 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09‑01
公示期限:12 个月
处罚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方 *刚(项目经理)*
行政相对人名称:方 * 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建罚〔2026〕152 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经查,方超刚作为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 15 号线工程 15101 标施工总承包工程土建七工区施工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对 2026 年 5 月 15 日该项目洪浪北站施工现场存在第 1 轴中板侧墙操作架顶部 3 处作业层边缘与侧墙结构外表面间距离超 150mm,未采取防护措施,第 2 轴支架已搭设至第二步,局部水平兜网未同步设置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规定组织排查并消除,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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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 1.5 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09‑01
公示期限:12 个月
处罚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三)程 * 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行政相对人名称:程 * 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建罚〔2026〕153 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经查,程东风作为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 15 号线工程 15101 标施工总承包工程土建七工区施工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 2026 年 5 月 15 日该项目洪浪北站施工现场存在第 1 轴中板侧墙操作架顶部 3 处作业层边缘与侧墙结构外表面间距离超 150mm,未采取防护措施,第 2 轴支架已搭设至第二步,局部水平兜网未同步设置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规定组织排查并消除,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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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 1.5 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09‑01
公示期限:12 个月
处罚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四)吴 * 辉(总监理工程师)
行政相对人名称:吴 * 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建罚〔2026〕154 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经查,吴文辉作为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 15 号线工程 15101 标施工总承包工程土建七工区监理单位深圳市东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总监理工程师,对 2026 年 5 月 15 日该项目洪浪北站施工现场发现存在第 1 轴中板侧墙操作架顶部 3 处作业层边缘与侧墙结构外表面间距离超 150mm,未采取防护措施,第 2 轴支架已搭设至第二步,局部水平兜网未同步设置的施工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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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采取措施制止或者报告的,对总监理工程师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 4 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09‑01
公示期限:12 个月
处罚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三、行业观察
脚手架操作层防护、水平安全兜网属于建筑施工现场防高处坠落的关键防护设施,轨道交通地铁车站施工高处作业风险突出。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应当切实履职,及时排查、消除脚手架各类防护缺陷隐患。
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强化现场巡视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制止、督促施工单位闭环整改。对拒不消除隐患、管理人员履职缺位的,住建部门将依法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双处罚。各轨道交通在建项目应当加强脚手架、临边洞口防护管理,防范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信息来源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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