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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高空抛物刑事案件,被告人戴某因多次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构成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戴某系外卖配送从业人员。2026年2月至3月,戴某因长期配送工作压力大、多次被客户投诉,产生消极情绪,为宣泄情绪,多次在高层住宅楼道向小区公共区域实施高空抛物行为。
具体涉案事实如下:
2026年2月20日13时许,戴某在蚌埠市禹会区抛掷2个灭火器,物品坠落于公共通行区域,距现场群众不足五米。
2026年2月21日22时许,戴某在蚌埠市蚌山区抛掷2个灭火器,坠落至居民楼三楼平台,造成住户鱼缸、花架损毁。
2026年2月26日凌晨,戴某在蚌山区再次抛掷2个灭火器,致小区电动车车棚受损。
2026年3月3日20时许,戴某在蚌山区抛掷4个灭火器及2辆自行车,造成他人三轮车顶棚损坏。
2026年3月4日,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戴某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审查认为,被告人戴某多次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抛物地点涉及小区道路、居民活动区等公共区域,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结合其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提出量刑建议。
庭审过程中,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戴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戴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26年3月4日起至2027年1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法院表示,高空抛物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人员重伤、死亡,只要情节严重,即构成刑事犯罪。个人工作压力、生活纠纷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免责事由,公民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疏导情绪、解决纠纷,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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