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在天津的小刘租住了老张的房子,其间,小刘的父亲在出租屋内跳楼身亡,老张认为此事造成涉事房屋贬值,向小刘索赔5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非正常死亡事件引发的负面感受客观上导致房屋贬值,判小刘赔偿老张10万元。小刘不服,诉至二审法院。
近日,大河报《看见》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该案二审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判决书,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25年1月23日,老张与小刘签订了《房屋租赁居间合同》,约定老张将天津某地房屋出租给小刘,租金为2500元/月,租赁期限为2025年2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2025年11月23日,小刘之父刘某乙在案涉房屋内跳楼,后被120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
一审法院认为,非正常死亡事件虽然不会对房屋的实际使用功能产生影响,但会引发人们恐惧、焦虑、忌讳等不良的心理感受。这种负面心理感受虽然属于主观体验,但却是客观存在的,表现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会导致购房者或租房者对房屋的评价和价值认可度降低,从而对房屋能否出租、出售及出租、出售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此类影响虽然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淡化,但在一定期间内会持续存在,导致涉诉房屋在后续可能的出租、出售中将受到不利影响,老张对涉诉房屋的收益、处分权受到限制,由此导致的房屋贬值损失客观存在。但该种影响的大小、程度等具体情况无法通过客观方法进行科学、准确的鉴定,只能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处理。就本案来讲,综合事件事实经过、案涉房屋的基本情况及老张、小刘实际情况,依据公平原则,一审法院酌定小刘补偿老张100000元。
小刘上诉称,老张觉得房屋贬值,并无可靠的评估报告,纯属主观估算。仅凭“长期无法正常出租或出售”的自行陈述,不构成有效举证。另外,父亲事发时自己不在场,他认为父亲是因为自身健康原因坠亡,该事件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属意外事件。最后,他认为自己对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属,不负有法律意义上的“监督和注意义务”。
老张辩称,根据调取的公安机关笔录,小刘的父亲不止一次发生过要跳楼的情况,小刘父亲有疾病并且有跳楼倾向,小刘没有尽到看护义务,造成悲剧,小刘存在一定过错。虽然“凶宅”并非法律概念,但是在房产实际交易中确实会给房产所有权人造成财产损失,一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量合理合法。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小刘补偿老张100000元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 源:大河报记者 翟钰洁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