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人民法院
悬 赏 公 告
本院在执行(2019)苏0681执1984号一案中,为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吴伟的财产线索。悬赏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被执行人:吴伟,男,1969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汇龙镇长江新村79号楼101室。
未履行标的额:73612.62元及利息。
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者经分配申请执行人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两人以上举报者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资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同时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举报电话:0513-83117110;0513-68183917。
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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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六年九月四日
启东市人民法院
悬 赏 公 告
本院在执行(2022)苏0681执1233号一案中,为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陆永兵的财产线索。悬赏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被执行人:陆永兵,男,1971年8月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南阳镇合丰村六组115号。
未履行标的额:305400元。
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者经分配申请执行人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两人以上举报者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资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同时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举报电话:0513-83117110;0513-68183917。
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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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六年九月四日
启东市人民法院
悬 赏 公 告
本院在执行(2023)苏0681执4208号一案中,为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李文的财产线索。悬赏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被执行人:李文,男,1972年6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市辖区人民中路17号。
未履行标的额本金:110668元及利息。
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者经分配申请执行人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两人以上举报者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资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同时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举报电话:0513-83117110;0513-68183917。
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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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六年九月四日
启东市人民法院
悬 赏 公 告
本院在执行(2024)苏0681执2394号一案中,为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石明泉的财产线索。悬赏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被执行人:石明泉,男,1964年1月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汇龙镇香榭水岸27号楼304室。
未履行标的额:555000元及利息。
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者申请执行人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两人以上举报者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资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同时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举报电话:0513-83117110;0513-68183917。
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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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六年九月四日
启东市人民法院
悬 赏 公 告
本院在执行(2025)苏0681执2220号一案中,为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张凤燕的财产线索。悬赏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被执行人:张凤燕,女,198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吕四港镇菜园村四十三组39-1号。
未履行标的额:254395.85元及资金占用费。
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者申请执行人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两人以上举报者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资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同时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举报电话:0513-83117110;0513-68183917。
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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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六年九月四日
启东市人民法院
悬 赏 公 告
本院在执行(2024)苏0681执6475号一案中,为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启东盛和医院的财产线索。悬赏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被执行人:启东盛和医院,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和平北路1190、1192号二层部分。
未履行标的额:186734.16元及利息。
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者申请执行人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两人以上举报者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资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同时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举报电话:0513-83117110;0513-68183917。
二O二六年九月四日
▌来源:执行局
▌责编:曹冰燕
▌校对:胡丹
▌终审:沈辉 张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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