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31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一起【(2026)粤2071 民初9175号】木颗粒买卖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中山市金钰铭洋五金有限公司向原告刘善泳支付237958.8元货款及逾期利息,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冬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冬香认为一审采信原告单方制作、多处数据前后矛盾的对账单,未对单据签名真伪、交易真实性等关键事实予以甄别。因此,认为审判员李金玲涉嫌徇私枉法,故意偏向原告刘善泳的嫌疑。存在账单虚假混乱、单据伪造等问题。
原告刘善泳曾于2020年11月16日发送一版自制送货单,其中2019年8月1日、2019年9月5日、2020年4月13日几笔交易的数量、金额,与2024年6月的对账单数据出入很大。庭审过程中,原告也当庭修改对账单数据,自认对账单存在会计计算错误。另外2020年6月6日一笔交易,原告直接把磅单总重当作净重核算货款,造成金额虚高。被告原审提交的意见指出,这份对账单存在多处硬伤:不少列明交易,原告并没有同步提交对应的过磅单、称量单原始凭证,缺少佐证交易真实发生的材料。并且原告还多次将他人的单据强加给被告,并且模仿被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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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原告提供收款单据署名为赵某霞不属于被告公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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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原告伪造吴冬香签名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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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吴冬香本人签名
案中两份差异巨大的账目材料。一份为吴冬香本人亲笔签字确认的《颗粒明细应付款汇总》显示,单据记载对应交易应付货款105500元,被告实际已经支付117118元,被告据此主张该部分确认的交易已经超额付清。另一份就是刘善泳单方制作、无被告方任何人签字盖章的对账单,统计出249338.80元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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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刘善泳自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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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吴冬香确认并支付清单
2023年3月30日,刘善泳通过微信再次发来一份自制电子账单,要求对方三日内核对完毕。吴冬香一方当即回复,结算核对必须以己方签字确认的单据为准,不能仅凭对方单方面出具无签字账单就付款。
据2021年1月13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向刘善泳转账20000元,并明确告知对方,后续需要提供带有被告方人员签字的单据再来核算,加上此前转账,累计已付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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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和原告儿媳胡某君沟通时进一步解释付款流程:货物过磅签字之后,单据交由供货方,供货方持有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的单据方可申请结算收款。
2025年6月6日,双方再次在微信开展对账沟通。聊天记录显示,吴冬香向刘善泳发出对账信息:“到2025年6月6日止,总欠颗粒16039元减欠我酒1700元,总欠14339元。”
截至2025年8月19日, 金钰铭洋公司财务工作人员已向刘善泳付清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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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冬香表示,经商理应诚信,偏离事实、弄虚作假、张冠李戴、模仿被告签名的行为,已经给我公司声誉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对本人身心也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希望司法机关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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