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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通用航空”,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小飞机、直升机、无人机,或者联想到低空飞行、航空体育、私人飞行。这些印象不能说全错,但和法规层面的定义相比,确实存在一些偏差。
这篇文章尝试从我国民航法规出发,把“通用航空”和“通用航空器”这两个概念梳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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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法律是怎么定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57条对通用航空的定义很简洁:
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
与之对应,第98条对公共航空运输的定义是:
公共航空运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的民用航空活动。
按照这两个定义,民用航空活动实际上被分成了两类:一类是公共航空运输,另一类是通用航空。判断一项飞行是否属于通用航空,基本标准就是看它是否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共运输”。如果不是,就落入通用航空的范畴。
这个划分方式里,并没有出现飞机重量、大小、飞行高度之类的字眼。
当然,大家注意了,无论是通用航空还是公共运输航空都是——民用航空。
02
通用航空器是一个什么概念
我国法规中并没有把“通用航空器”作为一个独立的适航类别来定义。通常所说的通用航空器,指的是: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民用航空器。
也就是说,它是一个用途层面的说法,而不是航空器设计或制造层面的分类。同一架飞机,用于农林喷洒时是通用航空器,用于定期载客运输时就属于公共航空运输工具,用于企业自用公务飞行时又回到通用航空器的范畴。
飞机本身没有变化,变化的是运行活动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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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几个常见的理解偏差
01
认为小飞机、轻型飞机就属于通用航空
这个说法不准确。小型航空器同样可以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例如按照CCAR135部运行的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使用的可能是塞斯纳208、国王350这类飞机,但运营目的是载客收费,性质上属于公共航空运输,而不是通用航空——尽管运行模式更倾向于通用航空管理方式。
举个栗子:大连周水子机场—长海机场(大长山岛)使用运-12、赛斯纳208等小型固定翼飞机运行,
反过来,大型航空器也可以从事通用航空作业,比如大型直升机或大型运输机执行吊装、灭火、物探等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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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把某个重量标准当作通用航空的界限
过去常有人提到5700公斤,认为低于这个重量就是通用航空。其实5700公斤是早期适航标准中正常类飞机的重量上限,属于航空器设计批准的分类,不是通用航空的法定划分依据。
而且这个数字本身也已经更新。根据修订后的CCAR23部,正常类飞机的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上限已经提高到19000磅,约合8618公斤,座位数不超过19座。但即便如此,这个重量标准仍然是适航意义上的分类,并不能用来判断一项飞行是否属于通用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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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通用航空等同于低空飞行
通用航空活动和低空飞行之间不能画等号。通用航空可以在低空进行,也可以在中空、高空进行,比如气象探测、科学实验、高空摄影等。低空也不是通用航空的法律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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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通用航空必须是经营性的
实际上,通用航空既包括经营性活动,也包括非经营性活动。企业自用公务飞行、个人娱乐飞行、单位自有航空器的飞行等,不对外售票、不以营利为目的,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但仍然属于通用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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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无人机直接等同于通用航空
这个说法需要谨慎。无人驾驶航空器有专门的法规体系,按照风险分为开放类、特定类、审定类,管理方式和传统通用航空并不完全一致。很多无人机作业在性质上接近通用航空,但其运行规则、空域管理、适航要求有独立规定,不能简单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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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看起来“不像通航”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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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升机定期旅客运输
国内在舟山群岛、粤港澳大湾区等地,有过直升机定期或准定期的旅客运输航线。比如深圳至香港、澳门之间的直升机跨境航线,舟山岛际之间的直升机航班。这些航线由通航企业运营,依据CCAR 135部运行,通常被归入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而不是公共航空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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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音737、空客A320用作公务机
波音BBJ和空客ACJ分别是基于737和A320平台改装的公务机。国内一些通航企业,如金鹿公务、华龙航空等,运营这类飞机用于企业高管出行、高端包机。由于运营主体是通用航空企业,飞行目的不是面向社会公众的定期运输,这些飞行属于通用航空中的公务飞行或通用航空包机飞行。
03
大型客机改装用于特殊作业
美国有将退役的波音737-300改装为灭火飞机的案例,用于森林消防。这类飞行属于通用航空作业,而不是公共航空运输。类似的还有大型飞机用于科学实验、气象探测等。
再举个栗子:AG600执行灭火、应急救援等任务,属于通用航空活动。飞机的大小、吨位、型号都不是判断标准,关键看它是否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飞行活动。
这些案例说明,飞机的大小和型号并不是判断通用航空的标准,运营主体和飞行目的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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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如何判断一项飞行是否属于通用航空
面对一项具体的飞行活动,可以从三个角度去看:
1.运营人是谁?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还是通用航空企业,或者是单位自用?
2.是否面向社会公众售票?公开售票、以营利为目的运送旅客或货物,通常属于公共航空运输;不对外售票、自用或面向特定客户的,往往属于通用航空。
3.飞行目的是什么?载客载货收费运输是公共航空运输;作业飞行、公务飞行、训练飞行、救援、娱乐等,属于通用航空。
总的原则是:通用航空是飞行活动的分类,不是航空器本身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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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通用航空这个概念并不复杂,但在日常使用中容易被简化为“小飞机”“低空飞行”“私人飞机”等标签。回到法规本身,它的边界其实很清楚: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就是通用航空。
理解这一点,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看待通航企业、通航机场、低空经济等话题,也能避免在讨论中因为概念模糊而产生误解。
问题:有单位干着载客、载货收费的活,但是却是通用航空性质。这又怎么说呢?————稍晚在评论区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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