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病逝火化,私生子凭空出现:一份与叔叔的“亲属血缘意见书”,凭什么把原配赶出住了20年的家?
程萧(化名)本身有合法丈夫吕君(化名),二人登记结婚,婚后生下一个儿子小立(化名),医学出生证明及户口本均载明小立的生母是程萧、父亲是吕君。
程萧称她与妻子田阳(化名)的丈夫柳山(化名)好了许多年,原配田阳则表示对此完全不知情。(经当事人同意启用化名)
2019年7月,柳山因突发脑出血医治无效去世。得知田阳与柳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四套房产后,程萧作为监护人代理小立来到中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小立是田阳已故丈夫柳山的私生子,并继承其生父柳山的遗产。柳山去世火化后,因无法做DNA鉴定,程萧便找来柳山的哥哥,到某阳市核子某科技公司做DNA亲缘关系鉴定(该公司显示有多个司法记录),要求检验柳山的哥哥与小立是否为同一父系亲缘关系。鉴定意见显示:“小立与柳山的哥哥符合同一父系遗传规律。”但该核子公司在鉴定意见书中明确标注“该份DNA检验意见书不具备司法效力”,且未加盖公章和鉴定人签名。
中山法院认为,无法以小立与柳山哥哥私下做的家庭亲缘关系认定小立与柳山为父子关系,先后两次驳回小立的起诉。小立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先后两次发回重审。其中,(2023)辽02民终6965号《民事裁定书》明确称:针对中山区人民法院两次驳回小立的裁定,中山区人民法院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案件是否进入实体审理始终存在不同认识,这将使案件陷入“踢皮球”状态,司法权威和司法效率均会大打折扣,一审法院再次驳回小立的起诉不当。田阳则认为,对方以婚内私生子身份提起诉讼,不但打破了原有幸福美满的生活,而且无有效亲子鉴定和遗嘱,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受理婚内私生子方上诉后,二次发回重审时在裁定书中要求中山法院进入实体审理,明显不当,相当于大连中院的权威大于基层法院,这是非常不合理的。
迫于大连中院二次发回重审的压力,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30日作出(2023)辽0202民初9311号《民事判决书》,以小立与柳山的哥哥符合同一父系遗传规律、小立与医学出生证明上登记的父亲吕君所做的DNA鉴定并非生物学上的父亲为由,推定小立是柳山的私生子,并继而判决拍卖原配女士名下的四套房产,由婚内私生子小立继承,导致原配女士面临无法正常居住的困境。
事由回放:
2007年,程萧与丈夫吕君结婚后生下一个儿子,取名小立。田阳与柳山结婚后早年也有一个儿子,两家平静生活。来大连创业生活多年的田阳从未发现丈夫柳山有什么异常,丈夫柳山为自由职业。田阳的儿子大学毕业后到日本留学,田阳生活很充实,还在沈阳购买了一套房子让柳山的父母居住养老。田阳每天正常上班,从未发现丈夫柳山有夜不归宿的情况。
小立到中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田阳,要求确认自己是柳山的儿子,并继承柳山的遗产。田阳接到法院的传票后,起初还认为是一起诈骗案,但经与主审法官再三确认,自己真的是被告,而且起诉状中称自己已故丈夫在婚内有一个情人,还生了一个儿子。从小立起诉的材料看,户口本、出生证都显示小立的父亲是吕君、母亲是程萧,柳山没有遗嘱指定小立继承遗产,小立怎么就成柳山的私生子了呢?
由于丈夫柳山突发疾病死亡,且丈夫的兄弟姊妹都一起签署过放弃祖辈遗产的证明,丈夫柳山的遗体已经火化,彻底失去了采集生物样本做DNA亲子鉴定的可能性。但程萧却有办法:她让儿子小立与自己的丈夫吕君做了一份DNA鉴定,结果证明小立确实不是吕君的亲生儿子;又私下找来柳山的亲哥哥,到某阳一家基因检测机构作了一份家庭血缘关系意见书,结论是小立竟然与柳山的哥哥有亲属血缘关系。程萧还提供了几张同时期的小立与柳山的合影,但从照片上看,小立已经长大,根本不能证明小立是柳山的儿子。尽管如此,中山区人民法院仍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小立的起诉。
小立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审高法官认为,小立的证据能够证明小立不是吕君的亲生儿子,且与柳山的哥哥有家庭亲缘关系,便发回重审。
中山法院再次更换主审法官进行审理。小立除了原来的证据外,没有提交任何新证据,中山法院再次驳回小立的诉讼请求。小立不服,又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审法官仍是原来的高法官。田阳申请高法官回避,大连中院经请示院长后不同意回避,高法官又以相同理由发回重审。
中山法院第三次更换主审法官重新开庭审理本案。在小立依然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2024年9月30日,法院竟然判决小立胜诉。田阳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审法官还是原来的高法官。这次,田阳再次申请其回避,但高法官仍然坚持审理。2025年3月28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辽02民终1100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田阳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让田阳郁闷的是,2025年12月18日,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辽0202民初7235号《民事判决书》,在未评估房屋价值的情况下,直接判决将登记在田阳名下的四套房产拍卖。由于柳山去世时其母亲还健在,四套房子的一半是田阳的财产,剩下一半作为柳山的遗产,由田阳、田阳的儿子、田阳的婆婆和小立各继承八分之一。田阳说,如果四套房子被拍卖,不可能拍出合理价格,法院变相将自己的四套房产低价处理,自己将无家可归。由于交不起巨额诉讼费,田阳的上诉被法院以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费为由,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目前,田阳已经委托律师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田阳说,自己至始至终都没见过这个私生子。如果这个私生子真的是柳山和程萧所生,从怀孕到孩子出生,总得有点痕迹吧?比方说,柳山在医院照顾程萧,孩子出生后柳山与孩子的合影,或者说柳山为孩子购买玩具、给付生活费等方面的证据。怎么能仅凭一份小立与程萧合法丈夫吕君没有血缘关系的DNA鉴定,以及一份小立与柳山哥哥私下做的有血缘关系的意见书,就认定小立是柳山的私生子呢?
田阳说,从户口本和医学出生证明来看,小立的亲生父亲是吕君,母亲是程萧,不能以非婚生私生子的身份继承田阳丈夫柳山的财产。现在小立竟然要继承两个父亲的遗产,程萧这么做到底是为什么?
对于程萧私下与柳山的哥哥在某阳委托无司法鉴定资质的基因检测机构出具的“同一父系”意见书,该鉴定机构在意见书上明确标注“无法律效力”,甚至连公司签字和公章都没有。法院审理过程中,田阳对此鉴定意见根本不认可,要求鉴定人员出庭质证,但主审高法官却以联系不上为由予以拒绝。田阳说,自己咨询了多家鉴定机构,均答复称“同一父系”根本不能单独判定亲缘关系。
目前,对于法院以小立与柳山的哥哥私下所做的“同一父系”意见书推定小立是柳山的私生子这一判决,田阳已委托律师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申请检察院监督并提出抗诉,同时保留信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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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益在线大连负责人张添强,编辑大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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