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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一方存在违约,后履行一方行使抗辩权是否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李舒律师 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后履行抗辩权,合同存在先后履行顺序时,先履行方违约的,后履行方可拒绝相应履行。实务核心争议:后履行抗辩权是否属于万能免责事由?后履行方能否以先履行方违约为由,放任自身全部违约行为、拒不承担责任?最高院本案明确裁判边界:后履行抗辩权具有相对性、对应性,超范围行使抗辩权、主动实施违约行为的,仍需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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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后履行抗辩权为有限、暂时性抗辩权,仅能对应抵销先履行方的瑕疵履行部分,无法永久免责,更不能覆盖后履行方独立、主动的违约行为。
2. 先履行一方未完全履约、存在违约情形的,后履行一方仅可拒绝相应范围的履行义务,抗辩范围必须与先履行方的违约程度、未履行部分相互匹配。
3. 后履行方超出合理抗辩范围,实施擅自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付全部款项等主动违约行为的,不得以先履行方在先违约为由主张免责,应当自行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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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背景
1. 2012年,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商业房产租赁及管理协议》,约定出租方交付约15.6万平米商业房产,租赁期限10年,前三年年租金固定,同时约定承租方负责项目整体物业管理、自行收取商户租金。
2. 合同履行初期,承租方支付300万元履约保证金,出租方交付大部分房屋,但未完成全部房屋交付,存在在先履行瑕疵。
3. 后续承租方新设物业公司承接案涉物业运营工作,并单方将案涉租赁合同全部权利义务整体转让给第三方,未取得出租方同意,同时拖欠应付租金、截留商户租金及质保金。
4. 双方产生纠纷后,承租方起诉要求出租方交付全部房屋、赔偿未交房对应的保证金损失;出租方反诉要求解除合同、承租方支付违约金、结清欠付租金、返还截留的商户款项。
5. 一审法院认定承租方擅自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判决解除合同,由承租方承担租金、违约金、损失赔偿等责任。
6. 承租方不服一审、二审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主张出租方未完整交房构成在先违约,己方享有后履行抗辩权,所有未履约行为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最高院再审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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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及思路
1. 后履行抗辩权具有严格的对应性与局限性
后履行抗辩权的核心规则为“瑕疵对应抗辩”,先履行方存在未履行、履行瑕疵的,后履行方仅可针对瑕疵部分拒绝履行,无权扩大抗辩范围、拒绝履行全部义务。该权利仅能暂时阻却对方的履约请求,并非永久免责依据。
2. 承租方行为超出合理抗辩边界,属于独立违约
本案出租方虽存在未全部交房的在先瑕疵履行,但承租方据此仅可拒绝对应部分的租金、履约义务。而承租方擅自整体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无差别拒付全部租金、截留商户款项等行为,属于独立的、主动的违约行为,与出租方的在先瑕疵履行不具备直接对应关系,远超后履行抗辩权的合理行使范围。
3. 在先违约不能作为自身全部违约的免责理由
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相互独立,先履行方的履约瑕疵,仅能抵扣后履行方对等范围内的履约义务,不能豁免后履行方超出抗辩范围的违约行为。承租方以出租方在先违约为由,主张免除自身全部违约责任,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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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总结
1. 抗辩权行使必须恪守“对等、对应”原则
后履行抗辩权并非“违约保护伞”,必须严格匹配先履行方的违约范围、违约程度,仅可针对未履行、瑕疵部分拒绝履行,不得任意扩大抗辩范围。
2. 区分消极拒履与主动违约
因对方在先违约,合理暂停、中止对应履约义务的,属于合法行使抗辩权;但主动实施转让合同、恶意拖欠款项、拒不履行核心义务等积极违约行为的,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3. 商事合同履行风控建议
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发现对方在先违约的,应当固定违约证据、书面告知对方,针对性、有限度中止对应履约义务,切勿全盘拒不履约或擅自变更、转让合同,避免自身从合法抗辩转化为违法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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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 有先后履行顺序, 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 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三)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四)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目的;
(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 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 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 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 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是, 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 一方以对方没有履行非主要债务为由拒绝履行自 己的主要债务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 对方不履行非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目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债务, 被告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主张双方同时履行的抗辩且抗辩成立, 被告未提起反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原告履行债务的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 并在判项中明确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被告采取执行行为; 被告提起反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双方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 并在判项中明确任何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该当事人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对方采取执行行为。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债务, 被告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主张原告应先履行的抗辩且抗辩成立的, 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是不影响原告履行债务后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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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结论
先履行一方存在违约瑕疵的,后履行一方可依法行使有限度的后履行抗辩权;但超出合理范围、实施独立主动违约行为的,仍需承担对应违约责任,不得以先履行方在先违约为由全盘免责。
本文作者: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 资深商事律师
专业领域:商事诉讼 | 公司合规与股东间争议 | 金融与执行 | 刑事辩护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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