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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江苏网友发帖称常州“慈善一日捐”项目本系自愿参与,但在执行过程中变成按照级别定金额,并称较去年需要捐的金额上涨,如果不捐会被在群内@,引发关注。1日,记者注意到该帖文已被删除。不过帖文曾提到“去年还是科员、科级、处级,100/200/300,今年变成了300/500/800……自愿还要规定金额?”评论区中多名同IP网友称确实存在定额捐款,此事亦被质疑捐款去向。
“慈善一日捐”,倡导个人捐出一天的收入,企业捐出一天的利润,机关事业单位捐出节约的一天公务开支或部分利润,此项活动如今正在多地开展。但在常州实际运作中似乎“变味”了。尽管常州市慈善总会称,没有实际标准,而是提倡,更无法要求涨价,常州市民政局称系自愿捐赠,亦无金额标准,有人质疑可能是误解,但从上述网帖内容和多名同IP网友评论看,所谓“自愿捐赠”可能与真实情况存在出入。
如果真是自愿捐赠,既不应该出现“科员300元,处长800元”,也不应该出现“确实存在定额捐款”的说法。真正的自愿捐赠,应该是捐与不捐,或者捐款多少,都由捐款人自主决定,一旦涉及“按级定钱”“定额捐款”,显然就不是自愿捐赠了,一来,必须要捐款;二来,要按标准捐款。也就是说,如果“按级定钱”情况属实,自愿捐赠实际上就变成逼捐了,这既不符合相关立法精神,也会影响慈善事业形象。
我国《慈善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三十四条又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可以说,自愿捐赠早已经成为基本法律常识,无论是“慈善一日捐”,还是其他慈善活动,都不能偏离法治原则“另搞一套”。
从过去情况来看,一旦发生大灾大难,公民个体捐赠意识高涨,但在正常情况下,公民捐赠意识有待提升。《中国慈善捐赠2025》显示,2024年度,中国公益慈善组织系统接收的慈善捐赠总额约为1324.58亿元,较2023年下降12.30%,企业捐赠仍是主力,占比超过七成。由此可见,个人捐赠意识有待激活。但决不能以逼捐或变相逼捐方式提高个人捐赠占比,因为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增加个人负担让人反感。
常州市慈善总会发布的“慈善一日捐”倡议显示“自愿参与扫码捐款”,当地民政部门也表示“按照慈善法规定,系自愿捐赠”,但在某些基层会不会存在“说一套,做一套”现象,还需要通过深入、公正的调查还原真相。因为上述帖文和多名同IP网友,提供了与官方说法完全不同的另一种“证言”。实际上,近些年来仅面向公职人员的逼捐现象就在多地出现过。即便是公职人员,也不应该成为慈善逼捐的对象。
另外,“慈善一日捐”已举办多年,捐款都去“哪儿了”,也是大家关心的问题。因此,每次组织“慈善一日捐”的前提是,详细公开上次捐款具体去向,以便尊重和保障捐赠人知情权、监督权,提升捐赠信心,做大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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