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离婚时,一方把公司报表推过来:“连着亏了三年,股权根本不值钱。你要分,就连债务一起分。”另一方却看到公司有厂房、有设备,业务也还在做,怎么都想不通。
这时,我更建议把三个问题分开:哪些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和股权如何估值,最后采取什么分割方式。少了任何一环,都容易把谈判变成各说各的。
下面以假设场景讨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问题,不对应任何具体客户或案件。
亏损是一段期间的结果,股权价值还有别的内容
假设一家公司当年利润为负,其中有设备折旧、坏账损失和新业务投入。亏损需要认真分析,但不能只看利润表最后一行就给股权标零。
利润、现金流和净资产回答的是不同问题。有利润可能还没有收到钱;银行账户有余额,也可能是刚借来的款;资产负债表上的净资产,则涉及账面资产与负债的差额,不等于任何时候都能按这个数卖出股权。
反过来,有厂房也不意味着股权一定值很多钱。厂房可能有抵押,设备可能租来的,应收款可能难以收回,公司也可能负有真实债务。把资产加起来,却不看权属和负债,会把价值看高。
真正应当问的是:哪些资产确实归公司,负债是否真实,经营能否持续,这些因素怎样影响拟分割的那部分股权。股权有价值,也不代表持股人现在就能从公司取出等额现金。
先查股权从哪里来,再谈能分多少
登记在婚后,不代表所有权益都当然共同共有;登记在一方名下,也不能单凭名字排除另一方的财产利益。应结合取得时间、出资来源、夫妻财产约定、继承赠与安排等具体判断。
婚前持股、婚后增资、历次股权转让如果交织在一起,更不能用一个比例概括。可以把公司设立、结婚、每轮出资、变更登记和收益取得的时间排在一起,分别找到资金凭证与协议。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及财产约定分别设有规则。离婚时共同财产可以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由法院依法结合具体情况判决。这里要先确定能够分割的财产范围,而不是从公司全部资产倒推夫妻各拿一半。
公司有独立财产。夫妻即使都是股东,也不能把公司账户、厂房或客户回款直接当作家里的存款、房屋来分。股权对应的财产利益和公司自身的财产,需要分清。
两人都在股东名册上,登记比例也不一定就是离婚分割比例。2025年施行的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条,针对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均登记为股东且股权归属约定不明的情形,要求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处理,不能只凭名册或章程中的出资额确定分割比例。
把“估值太低”的疑问变成可核实的材料
比较有用的起点,是近几年的财务报表、主要资产资料、债务清单,以及与价值变化有关的重要合同。针对异常再补充材料,通常比笼统要求“把公司所有东西都拿来”更有方向。
例如,营业收入突然下降,应继续核实客户和订单的变化;应收款大幅减值,要看欠款对象、履行争议和回款情况;费用明显上升,要看交易内容与实际发生情况。存在关联交易时,应核对价格、履行及款项流向,不能因为是关联方就断言转移资产。
非股东配偶也不要误以为只要拿着结婚证,就当然能够以股东身份查阅公司全部账簿。获取材料要选合法路径:已有的家庭投资记录、依法能调取的登记资料、对方提供的材料,以及诉讼中符合条件的调查取证或鉴定申请等,应结合具体身份和程序安排。
不要擅自登录他人账户,或要求员工秘密搬走公司原件。这样做不仅可能引发新的争议,也未必能提高材料的证明力。
委托评估,也不是把问题交出去就结束
评估前应当明确对象:评的是公司全部股东权益,还是其中一定比例的股权;采用什么基准日,资料是否完整,有哪些待核实负债或权利限制。这些前提不同,同一个公司可能出现不同的分析结果。
评估基准日应结合具体争议、程序和委托要求确定,不能随意挑一个对自己最有利的日期。融资时的估值、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价格和离婚分割所需的价值判断,也未必能直接相互替代。
财政部《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要求根据目的、对象、价值类型和资料情况选择适用方法。是否适合参考未来收益,是否存在可比较交易,是否需要从资产负债逐项分析,应由专业人员在相应依据下判断。不能简单规定所有离婚股权案件都只能按净资产算,或只能按营业额乘某个倍数算。
看报告时,除了结论金额,还要关注资料缺口、关键假设、债务是否重复计算,以及报告的适用范围。评估结论也不是对实际成交价格或最终分割结果的保证。
最后谈的是怎样分,不只是值多少
如果能够协商,可以讨论由一方继续持股、向另一方支付补偿,也可以结合其他共同财产作整体安排。具体比例、付款期限和保障措施需要落到协议里,不能只写一句“以后公司好了再给”。
如果涉及直接取得股权,还要处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下的相关要求,不能把夫妻之间谈妥理解成公司层面当然完成全部手续。公司债务、股东责任与夫妻共同债务也各有判断条件,不能一句“分股权就必须分公司全部债务”打包处理。
遇到离婚前异常转让、隐匿财产等线索,可以依法核实并选择救济路径,但正常经营亏损本身不是隐藏财产的证明。提出少分、不分或其他主张,都需要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
所以,公司亏损值得查,却不是股权价值的终点。先确定分的是什么,再核实值多少,最后讨论怎样落实,才能把一场关于“有没有钱”的争执,变成可以处理的财产问题。
林佳楠律师,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持续关注复杂商事争议及企业家婚姻中的股权与财产问题。
法律与研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条;财政部《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具体处理需结合出资、权属和案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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