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8月26日下午,浙江金华义乌米厂书记何关勤的孩子何青松(16岁)以及龚益卿等到立筒仓库后面煨蕃芋吃,随手提了附近地上的一块油膜毡当柴火,发现油膜毡下面有一具尸骨!
这情况立即通过米厂领导报告了公安局。刑警队的侦技人员马上赶到现场。
现场位于义乌火车站对面的义乌米厂内。米厂和城阳粮管所同一院子,东南侧有一大门通向城中路,西面有两个大门通向火车站。米厂的西北角有南北向两排共8个立筒仓库,每排4个,立筒仓库与围墙形成一个偏僻隐蔽的死角,地上杂草丛生,树木蔽天。
尸体位于西侧一排从北往南数第一个立筒仓库的北侧墙边水泥地上。尸体西侧2米是食盐仓库的后壁墙,该墙东侧有宽1米,高0.78米的水泥台;北侧8.40米是高2.40米的围墙,墙外是加油站。尸骨头东脚西,呈仰卧状,头部有一短裤从头顶往下套到颈部,手腕部位有一粉红色的布带,布带打有一个死结,同右手腕连在一起。上下身均无衣裤穿着。脚上无鞋。尸骨脚附近有许多砖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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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定侦查工作的重点,对现场的情况作了综合分析判断。
1、死者是个什么人?
根据尸骨检验所见,牙齿共22颗,下颌两颗乳门牙已脱落,恒门牙已长出露白等分析推断,该死者年龄约为7~9周岁,身高120公分左右,结合现场环境及发现时的炎夏季节分析,死者死亡时间距发现时间为2~3个月左右。尸骨头颅上额鳞陡直,乳突粗短,具有女性征象,覆盖在头上的红背心经过清洗,可见“美而健,36,晴纶,男式70,地方国营宁波针织厂”等字样,白底花短裤印有长颈鹿、兔子、降落伞等图案,据此可以推断,死者为女性的可能性大。
2、死者为什么被害?
尸骨颅两侧颞顶部均有骨折,其周围又有色素加深现象,说明死者生前头部受到钝性物体撞击致颅脑外伤死亡;死者身体赤裸,双手被绑其背部,双脚叉开,死者是被犯罪分子强奸后杀死的可能性大。
3、强奸杀人的凶手是什么样的人?
米厂与粮管所前后相通,有的行人车辆为图省事,经米厂大门再出粮管所大门到火车站,加上当时院内有一个施工队在施工,人来人往,作案人有诸多不便,唯有这立筒仓库与围墙形成的死角是个闹中取静的处所。这围墙高处3米,低处2米,犯罪分子移尸这里的可能性不大,判断这里就是第一现场。这也说明犯罪分子对这里的地形十分熟悉,应该是米厂、粮管所院内的人,包括施工队在内,或者火车站附近范围内的人。
在室外强奸并杀死八九岁的一个女孩,一般来说成年人作案的可能性不大;流氓有其相应的作案目标,对这样的女孩兴趣不高。因此,犯罪分子应该具有一般的流氓行为,年龄在16~20岁之间的年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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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案情进行全面分析,明确侦查方向后,拟定了侦查方案,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工作:
一是查找死者。
二是对现场周围的单位摸底排队。
米厂院内有粮管所、粮食制品厂、复合饲料加工厂等五个单位,和正在院内施工的金华建筑公司,附近有一个火车站及其居民区,重点排查熟悉米厂情况、年龄在16~20岁之间、有一般流氓行为的人。
在当时独生子女比较普遍的社会里,一个八九岁的女孩失踪2~3个月,竟没有人寻找或者有人寻找而警察不知道?
看来这死者是外地来义乌的旅客丢失的小孩,或者是外地驻义乌办事处的小孩,再者就是单身讨饭的小孩。因此,专案组首先走访了义乌火车站、两个汽车站,没有发现旅客丢失小孩的情况。
专案组又走访了东阳、磐安、浦江等县23个驻义乌的办事处,东阳黄宅来供销社驻义乌办事处联系业务的一个人,走失过一个14岁的小女孩,但已找到。
查找6、7、8月份每天的《金华日报》、《浙江日报》、《中国法制报》也没有发现类似的寻人广告。查找县广播站的寻人广告也没有发现线索。
最后查稠城派出所“遣送遣返乞讨人员登记册”,发现1986年2月24日从绍兴遣返回义乌的廿三里镇陈陀村人任红英,女,11岁,年龄比较接近;1986年5月29日从绍兴遣送来义乌的兰溪市母女三人,母亲蒋冬雪,女儿,陈凤香,9岁;女儿沈家男,7岁,这两个女孩年龄与死者几乎吻合,因此,决定首先到蒋冬雪母女现住地联合乡木城村去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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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得知,蒋冬雪原姓周,兰溪新挢乡新挢村人,40岁,因家中无法维持生活,带着四个女儿外出讨饭。1984年10月,大女儿周春香嫁给联合乡木城村楼维满为妻,蒋冬雪也就带着二女儿陈凤香(9岁)、三女儿新挢囡(7岁)、四女儿陈小娟(5岁)嫁给楼维满之兄楼维龙为妻。因此,陈凤香改姓楼。
楼维龙知道警察赶去查找有否走失过小孩的事后,满心喜欢,连说“有、有”,并从家中拿出一张广告纸给我们看,全文是:“义乌县苏溪区联合乡木城村楼凤香,女,现年9岁,高1.3米,青年式头发,上穿红背心,下穿花短裤,脚穿红凉鞋,6月27日下午17时在义乌火车站走失,至今未回,请各单位、村镇群众如有接收,请送义乌联合乡木城村楼维龙家,当面付发一切费用。”
陈凤香在家时,楼维龙在李圹供销社买来两件男式红背心、两条白底花短裤分别给陈风香和新挢囡穿,新挢囡的花短裤丢掉了,红背心还在。
楼维龙说,1986年5月29日从绍兴遣送回来,第二天即5月31日,跛脚讨饭人“老钟”带陈凤香去县城讨饭,20天左右,“老钟”来家说陈凤香丢失了,这样,我请人写了广告,想请“老钟”带到县广播站广告找人,但“老钟”说广告要很多钱,所以就没有发广告。陈凤香丢失后,周冬雪痛哭流涕,下决心要找到自己的女儿。在火车站及其附近寻找没有后,周认为女儿同自己一起讨饭几年,丢失的可能性不大,定是被“老钟”骗卖了。这样,周冬雪与“老钟”边讨饭边寻找陈凤香去了,至今未回。
楼维龙买的红背心带回与现场提取的红背心对比,完全一样;陈凤香失踪的时间、年龄、身高、头发、衣着、塑料鞋与死者相吻合,死者就是陈凤香是毫无疑问了。
跛脚讨饭人“老钟”何许人也?
“老钟”名为钟寿礼,50岁,浦江县前陈乡钟村人,左脚瘸,一直以讨饭为生,1984年后长住义乌,在火车站一带乞讨。平时与金苏林(女,40,建德县人)及一个周岁男孩、周冬雪及陈凤香等三个女儿为伍,晚上同住一室,钟寿礼俨然以“丈夫”的身份自居,落脚在陈圹边的楼南山(78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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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凤香失踪的当天,钟寿礼为楼南山去买柴,下午就没有再出去过。调查钟寿礼经常乞讨的地方群众,也证实下午只见陈凤香同钟爱云(女,11岁)在讨钱而未见钟。陈凤香是钟带出来讨饭的,陈凤香的失踪不能不说钟寿礼无嫌疑存在,专案组对钟寿礼作了布控。
1986年10月8日,钟寿礼同周冬雪一到义乌即被叫到公安局。谈话情况与调查掌握的情况基本相符,他们此行历时一个半月,在上虞、宁波、慈城等地讨饭寻找陈凤香,如果说钟寿礼有伪装可能的话,周冬雪确实不知道她的陈凤香早就死了。
钟寿礼有可能谋害陈凤香吗?对此,专案组作了如下分析判断:
1、钟寿礼是个跑江湖的人,虽不识字,说出话来头头是道。陈凤香是他从其家中带出来讨饭的,陈凤香的走失或被害,计较起来,他是第一个直接责任人,这一点他不能不清楚地意识到。
2、陈凤香跟钟寿礼去讨饭时,周冬雪曾言明只要能吃饱饭就行,若有剩余,年底给她做套衣服。实际上,陈凤香每天可讨到五六元钱,这个钱全部交给钟寿礼。钟寿礼本人,火车站、派出所、民政局遣送站都认识,一旦发现他在乞讨,则会被收缴现金,遣离义乌,所以他自己不去乞讨。陈风香的丢失或被害是他的一个经济损失。
3、钟寿礼与两个40岁的妇女为伍,夜间同住一起,以丈夫自居,行家长作风,或打或骂,全可由他,在室外强奸杀害陈凤香的可能性很少。
从以上情况分析判断,钟寿礼虽然在作案时间上不能完全排除,但在没有发现新的线索之前,可暂时排除其作案的可能性。
排查米厂、粮管所、粮食复制品厂及其周围的义乌加油站、义乌火车站、“迎春楼”旅馆、邮电局均无线索,两个多月过去了,除认定死者就是陈凤香外,案件毫无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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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凤香失踪那天是同钟爱云(女,11岁)一起乞讨的,中午一起在火车站“兰翠娘”家吃饭,下午继续讨钱。17时30分,钟回家,陈坚持要再讨一会就留下了18时,钟返回迎春楼,寻找陈凤香就找不见了,这一点已经为在火车站前摆地摊卖书的任有芳(东阳驻义乌毛猪仓库杜祖华之妻)和卖冰棒的陈月仙(女,20岁,福田乡自后陈村人)所证实。
是否可以这样推断:凶手与陈凤香是认识的,所以能轻而易举地从迎春楼前面骗至米厂内的隐蔽角落,也正因为认识,才有必要强奸后将其杀死。
钟爱云还谈到,在陈凤香失踪前三四天,钟爱云同陈凤香一起在迎春楼门口,有个男青年掏出一张5元面额的人民币给钟和陈叫她俩去一个没有人的地方为他扭痧,当陈伸手去接钱时,钟打掉了陈的手,说:“不要它,会被他骗去的。”并拉了陈就走,钟、陈经邮电局、火车站门口返回邮电局进到北侧弄堂转弯处,那青年才停止尾随纠缠。
钟爱云描绘该青年特征:身高1.60米左右,上穿白衬衣,下穿灰色或银灰色的裤子,讲话像外地人,与他讲义乌话,他也听得懂。
虽然,该青年具有作案嫌疑,但是,花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都没能找到该青年,案件侦查工作随之陷入了僵局。
1987年5月2日12岁的小姑娘黄某某(廿三里宗塘村人)随母向警察报告:
下午1点50分,因为钥匙被锁门里去了,我乘公共汽车来县城母亲那里拿钥匙。到站下来后,走到医药公司门口,有个骑自行车的人问我:“妹,火车站怎么走?”我说不知道,他就非要我坐上他的自行车,说是一起去火车站。
他自行车骑得很快,经过铁路有许多煤的地方,又过铁路,经过一个很大的水塘,经过一个抽水的地方,他一下子就冲过去了,到了一个圆圆的很高的房子的地方下车。他拉着我叫我到一个草很高的地方去,我不肯去,他非要拉我去。进到里面,草很多,我脚上被刺戳了一下,我弯下腰去拔刺,他就把我抱起来放在一个高高的水泥地上。他来脱我的裤子,被脱到膝盖以下。我喊起来,他用一只手捂住我的嘴,另一只手摸我的下身。我边喊边挣扎,他又卡我的脖子,我气都喘不过来。他手一松,我就跳下来。他又把我抱上水泥台,压到我身上来……后来他自己骑自行车走了,我起来就跑,到附近有人的地方,叫他们救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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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姑娘讲的都没有地点,也不知现场在哪。警方带着她以医药公司为起点,沿着原来的路线去现场。她讲的“许多煤的地方”即车站煤场;“又过铁路”即后宅平交道;“很大的水塘”是陈塘;“圆圆的很高的房子”即米厂立筒仓库;“草很多的地方”即立筒仓库与围墙形成的那个隐蔽角落!
在米厂尸骨案件发生近一年时间的今天,在同一个部位发生相同的案件,难道这个犯罪分子又开始活动了?
从路线看是作了迷惑性的绕道行进,但最后还是毫不犹豫地到达立筒仓库的情况看,这个人对米厂情况非常熟悉。与尸骨案件比较,作案手段相同、地点相同、部位相同、被害对象相同。不同的是没有把她杀死,这是因为小姑娘从乡下进城,与犯罪分子并不认识,没有必要将其杀死。看来犯罪分子正在以自己的行为证明我们原先推断是正确的。但是,他这样做不是过于胆大妄为了吗?
现场除了水泥地上的擦划痕迹,没有留下任何东西小姑娘谈了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年龄十七八岁,身高1.6米左右,留西发,穿蓝色衣服,灰色裤子,脚着拖鞋。
专案组决定将此起强奸案件与米厂尸骨案并案侦查。
两案未破,一案又起。
1987年5月19日12时30分,第三小学的女学生陈某某(11岁)中饭后去上学,路上遇一骑自行车的男青年,问她:“你是三校的学生吗?”
答曰:是的。
男青年说:“我也到三校去,有个朋友在那里,我们一起走。”并叫陈坐上自行车。
男青年骑车冲上叉路,到义东路29号旁边一幢新建成尚未住人的房子楼梯下停车,叫陈某某上楼,说有件东西搬不动,需她帮忙。上楼进入一个房间,男青年就强行将陈按在地上,脱下陈的衬衣,蒙住陈的头,并用衬衣的袖子把陈的双手捆在头上,脱下陈的裤子,侵犯了陈。
起身后,陈跪在地上向男青年求饶。
男青年说:“你今后认识我怎么办?”
陈说我打个招呼好了。
男青年打了陈一个耳光。说:“打个屁?你在屋里转20个圈子就可以走了。”
随后男青年就自己走了,而陈某某还在屋里转圈子。
对此起案子,专案组作了如下的分析判断:
1、作案手段与5月2日的强奸案件相同。特别是用衣服蒙头,将双手捆在头部这一点,与米厂尸骨案件相类似。
2、被害对象也与5月2日的强奸案件相同,都是在校的小姑娘。
3、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与5月2日的强奸案相同,年龄都是十七八岁,身高1.60米左右,西发、脸较瘦,穿蓝色工作服,下穿工作服布料的裤子,脚着拖鞋,骑绿色的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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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的残忍行为激起了办案人员的极大义愤,决定三起案件一并侦查。
5月19日的强奸案有较好的现场条件,警方在现场提取了血迹、13根男性阴毛、一张沾满血迹的5月15日《参考消息》和一张《中共义乌县轻工纺织工业公司委员会》的文件纸。
调查工作围绕着现场遗留物,从以下三个方面同时展开:
1、在向县委汇报案情的基础上,征得县委领导同意和支持,请邮电局协助,收缴查验县城范围内的651份5月15日的《参考消息》报。
2、义乌县轻工纺织工业公司(简称轻纺公司)是个在1985年撤销的单位,走访原轻纺公司的书记、经理、文书,了解这种文件纸的保管、使用情况。
3、轻纺公司撤销后并入了旅游公司,随着办公用具的搬家,这种文件纸有可能也随着到了旅游公司,把旅游公司作为重点,在查找文件纸的同时排查嫌疑对象。
5月20日,在旅游公司的调查小组了解到该公司修理车间修理工杨明骑的是绿色自行车,就准备对杨明的周围情况进行调查了解,请公司领导去通知杨明的师傅来办公室谈谈。
公司领导听错了话,叫来的不是杨明的师傅而是杨明本人。杨明的突然出现使办案人员吃了一惊:身高1.60米左右,西发,瘦脸,上穿绿色工作服,下穿牛仔裤,脚着拖鞋,几乎和犯罪嫌疑人一模一样。办案人员随机应变,冷静地同杨明谈话。
杨明时年18岁,家住车站路72号,父亲杨章奶(迎春楼经理)及母亲王湖都在迎春楼工作,本人1986年12月招入旅游公司当修理工。谈话后以适当的方法将杨明连同绿色自行车扣留在城北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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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犯罪嫌疑人相同的体貌特征、绿色自行车尚不足以证明杨明是犯罪嫌疑人,重要的是杨明是否具有现场遗留物的条件。
侦查人员研究决定:为获取证据,依法对杨明住处进行搜查。结果在杨明宿舍的写字台抽屉里查获“轻纺公司”文件纸59张、“华康公司”信纸1本。
组织被害人辨认,黄某某、陈某某均指认混杂在8个年龄相仿青年中的杨明为犯罪嫌疑人。
正面审查杨明的时机已经成熟。审查中杨明对5月2日、5月16日(强奸未遂,被害人也未报案)5月19日三起强奸案件供认不讳。同时还交代了1986年6月27日在米厂内强奸并杀死讨饭小女孩(即陈凤香)的案件。
1986年6月27日16时30分左右,杨明去迎春楼母亲处,见陈凤香独自一人在地上玩“耍子”(一种小游戏),即用冰棒诱骗陈至米厂立筒仓库边,抱上水泥台,脱裤子时陈不肯,杨明则用陈身上脱下的短裤套其头上,随着从地上捡起一条布带,将陈的双手捆在其后,将陈穿的红背心往上翻盖住头部,强奸了陈。杨起身时,陈一挣扎,头朝下从水泥台上栽了下来,头部的血染红了短裤。凶残的杨明见状,想起陈凤香不但认识自己的父亲,也认识自己,不做二不休,拉住陈的双脚拖至立筒仓库边,用脚猛蹬陈的胸部,再用砖块砸陈的头,见陈不再哼哼,就拖过一块油膜毡将陈盖住后逃离现场。
至此,历时一年的米厂尸骨案件真相大白。不久后,杨明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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