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是维护司法公正最直观的表现。执行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不仅严重侵害胜诉合法权益,更会逐步侵蚀社会诚信根基。依法从严惩处逃避执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失信行为,不仅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必然要求,更是公平正义落地有声的坚强保障。为纵深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全市法院持续保持打击拒执犯罪高压态势,重拳出击、从严惩处,涌现了一批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事例。即日起,宿迁中院将陆续予以发布,以真实案例警示被执行人摒弃侥幸心理、诚信履约践诺,在全社会营造尊法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
终本不是“护身符”,转移财产必追责
基本案情
向明公司与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沭阳法院生效判决判令王某某应给付向明公司代偿款2628764.12元及利息。因被告人王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向明公司于2018年11月向沭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阶段,沭阳法院依法向王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因未查询到王某某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沭阳法院于2019年1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3年9月,执行干警在调查中发现王某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完成证据固定后立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查,王某某于2019年10月将沭阳县山东商城商铺出售给他人并使用其子王某甲账户收取购房款30万元,后将款项用于个人其他经营活动。
案件审理期间,王某某与向明公司达成还款协议并取得谅解;另查明王某某除了上述债务外,在沭阳法院还有作为被执行人的多起案件未尽未能清偿。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五日。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被执行人在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利用他人账户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被告人王某某在生效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未按法律规定向法院申报财产,在法院因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仍通过他人账户收取购房款30万元并用于个人经营活动,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形。
沭阳法院坚持对拒执行为深挖线索、循线追查,在案件终本多年后仍持续关注被执行人财产动向,发现犯罪线索后迅速完成证据固定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精准查实了被执行人利用他人账户隐匿财产的拒执犯罪行为。通过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清晰传递“生效裁判必须履行,任何逃避执行的行为都将付出法律代价”的强烈信号。本案的依法审理,以刑事惩戒的刚性打破了失信主体的逃债幻想,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有力捍卫了司法权威,形成强大震慑效果。
供稿:执行局
校编:柯苏航
审核:孙芳远、李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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