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已经报关离境的产品,由税务机关将它在出口前在生产和流通环节中已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返还给出口企业的一种制度。在出口销售的过程中,行为人通过“低值高报”、购买外汇及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等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项。上述行为涉嫌的罪名为骗取出口退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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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三次以上,且骗取国家税款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十万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五次以上,或者以骗取出口退税为主要业务,且骗取国家税款三百万元以上的;
(二)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百万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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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某某竹制品公司、袁某某、刘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1.案情简介
某某竹制品公司成立于2015年,经营一次性竹筷等竹制品生意。2019年至2023年期间,某某竹制品公司在出口销售的过程中,通过“低值高报”、购买外汇及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等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人民币5402756.05元。袁某某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农产品销售人名义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走资金流水、通过刘某及其他途径购买外汇配套等方式操作某某竹制品公司的退税事宜。刘某前期系公司合伙人,负责公司出口订单、联系购买外汇。2020年4月刘某离开某某竹制品公司后,继续帮助袁某某联系购买外汇,使得某某竹制品公司顺利骗取出口退税款。刘某参与某某竹制品公司骗取出口退税额约人民币4820000余元。
2023年6月6日,袁某某主动到广德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事实。2023年8月9日,刘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 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某某竹制品公司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袁某某、刘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刘某参与某某竹制品公司骗取出口退税额虽约为人民币482万余元,但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百万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某某竹制品公司面临的刑罚应为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袁某某、刘某面临的刑罚应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考虑到某某竹制品公司负责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袁某某亦构成自首;刘某虽然未主动投案,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某某竹制品公司、袁某某、刘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院决定对某某竹制品公司、袁某某、刘某均减轻处罚。
3.裁判结果
法院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某某竹制品公司罚金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袁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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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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