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久律师《氢法学堂》第八十二讲
怎样做好氢能产业行政复议工作
---依法行政与营商环境双重维度下的制度展开
尊敬的全国各地专家学者、氢能产业界同仁、氢能行业联盟和商协(学)会朋友们:
大家好!欢迎各位来到第八十二期《氢法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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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讲座小结:
本讲座立足政府依法行政与优化营商环境双重立场,系统梳理氢能产业行政复议的要点。氢能产业属性叠合、链条跨域、技术迭代快,决定了复议不能套用普通涉企模板。行政复议具有层级监督、全面审查、可附带审红头文件、成本近零等优势,是新修订《行政复议法》明确的涉企争议主渠道。讲座提出从渠道、管辖、审理、决断、输出五端细化操作闭环,并以比例原则、信赖保护、技术调解、附带审查、类案反哺平衡政府与企业利益,将复议打造为“安全底线不破、企业生存不减、规则预期不乱”的负熵工程。
《氢法学堂》主讲人 王胜久律师
站在政府依法行政与优化营商环境立场,做好氢能产业行政复议工作,需紧扣产业属性、锚定救济功能和细化操作闭环,并在个案中平衡政府与企业利益。要点如下。
一、把握氢能产业三大特点
一是属性叠合。《能源法》已确证氢的能源地位,但制储运加环节仍触及危化品、规划、住建、应急、环保多法域,身份转轨期规范冲突高发。二是链条跨域。从绿电制氢、长管拖车储运到加氢站加注,涉及发改、能源、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十余个部门,审批标准区域不一、邻避风险突出。三是技术迭代快。监管沙盒与试点政策频出,基层执法易现“旧瓶装新酒”模式类推适用。这决定了氢能复议不能套用普通涉企模板。
二、行政复议的必要性
氢能项目单体投资大、建设周期长,一道不予立项、一纸停产罚单即可致企业现金流断裂。相比诉讼,复议具有层级监督、全面审查、可附带审红头文件和成本近零之优,是新修订《行政复议法》明确的涉企争议主渠道。对政府而言,复议既是纠错阀,更是“以一案规范一行”的法治反馈环--—可借个案暴露审批互认缺位、裁量基准缺失等共性病灶,反向推动氢能行政法治统一。
三、具体操作指引
(一)渠道端:在氢能园区、招商窗口设立复议服务点,依托“掌上复议”及全国平台开通涉企专用通道,对材料瑕疵容缺受理,避免企业重复举证。
(二)管辖端:统一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收案,遇能源监管派出机构处罚(如东北能监局35万元罚单)正确指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三)审理端:涉加氢站许可搁置、制氢项目“未批先建”罚款、补贴撤回、安监顶格处罚等,优先听证;对地方细则与《能源法》抵触的,依职权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重点查裁量基准、信赖利益保护、停止执行必要性(如企业依新法第45条申请停执)。
(四)决断端:能变更的不撤销,兼顾安全底线与企业存续;调解贯穿全过程,邀请商会、产业联盟参与。
(五)输出端:结案即建立台账,决定书抄告发改与执法机关,类案发意见书,月度通报撤改率,把复议做成氢能营商环境的负熵工程。
四、在复议中平衡政府与企业利益的五项落点
在氢能产业行政复议中平衡政府与企业利益,核心是跳出“非赢即输”的零和思维,把复议办成“安全底线不破、企业生存不减、规则预期不乱”的负熵工程。结合氢能属性能量叠合、链条跨域、技术迭代快的特点,落点有五:
(一)以比例原则框定审查尺度。对加氢站许可搁置、制氢项目“未批先建”罚款、安监顶格处罚,不只查合法,更查适当。小错重罚、无裁量基准罚、以罚代管,纠;但企业确破安全间距、无证加注危及公共安全的,政府监管立场必须守住,不因“护企”撤错。参照平顶山加氢站复议案,动态安全条件与许可跟踪监管一并看,不拿单一时点否定整体合规努力。
(二)用信赖保护稳住企业预期。氢能处“危化品→能源”转轨期,企业依地方旧规、试点承诺、招商函件投建,后因上位法或标准抬升被溯及叫停的,按《行政许可法》第8条与信赖利益保护,能存续保护不撤销;确需撤回的,走财产保护+公平补偿,不让企业独吞政策摇摆成本。政府“出尔反尔”的代价,由财政而非企业付。
(三)把调解嵌进技术争议。氢能纠纷多含安全间距、储运资质、补贴口径等技术判断,硬判易两头不讨好。复议中邀产业联盟、第三方评价机构、发改能源部门同台,把“停建还是整改”“撤证还是限项”变成可协商方案,如责令补正替代吊销、分期退补替代一次性罚没。
(四)附带审查破地方保护。对各地加氢站规划“隐性排他”、外地企业投标门槛、补贴只惠本地主体等红头文件,依新《复议法》附带审,撤改抵触全国统一大市场与《能源法》的条款。政府利益从“保本地GDP”扭回“保法治统一”,企业得公平入场权。
(五)以个案反哺类案规则。结案不画句号:决定书抄告执法机关,类案发复议意见书,月度通报撤改率,把一案的平衡沉淀为氢能审批互认、裁量基准、许可跟踪的通用模板。政府省去重复应诉,企业拿到可复用预期——这才是长期主义下的双向减负。
平衡不是各打五十大板,而是安全权重优先、信赖损失托底、发展空间留口。
思考题
1、氢能产业“属性叠合、链条跨域、技术迭代快”对行政复议审查标准提出了哪些特殊要求?如何避免“旧瓶装新酒”式类推适用?
2、在涉及氢能项目许可撤回或补贴调整的复议案件中,如何具体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和《行政许可法》第8条,实现企业预期与公共安全的平衡?
3、行政复议机关如何在审理加氢站规划“隐性排他”、补贴只惠本地主体等红头文件时,兼顾全国统一大市场与地方产业政策?
4、结合“调解贯穿全程”的要求,谈谈在氢能技术争议中引入产业联盟、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调解的可行性与边界。
5、如何通过复议决定书抄告、类案意见书、撤改率通报等输出机制,将个案纠错转化为氢能行政法治的通用规则?请设计一套简要的类案反馈流程。
本期《氢法学堂》在调研和写作中,得到了内蒙古氢能产业协会、河北省氢能学会、内蒙古律师协会、呼和浩特市律师协会、呼和浩特市工商联和内蒙古环投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鼎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王胜久
内大法学院研究生实践导师
内蒙古 北宸智库 研 究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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