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今年8月,星宇股份因批量解约107名应届大学毕业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据网络曝光的星宇股份HR与员工的谈话录音显示:8月上旬,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对全体2026届应届生启动分批集中约谈,推出极具争议的“二选一”处置方案:应届生若主动以“个人原因”签字离职,可获得半个月薪资补偿;若拒绝离职,公司将单方面强制调岗,安排其从事一线流水线装配、车灯插接、螺丝紧固等基础操作工岗位,薪资标准同步按照普工体系重新核定。同时,约谈过程中存在行业背调施压等隐性胁迫手段,让缺乏职场经验的应届生陷入两难。事件发生后,人社部门及时提供一对一就业推荐服务,截至8月25日,107人中已有22人实现就业,14人参加其他企业面试,对其余人员人社部门将继续提供就业服务。
9月7日,记者获悉,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星宇股份,601799)发布处罚决定,称鉴于8月初对部分新入职大学生事项处理不当造成的重大影响,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决议,决定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司总经理周晓萍给予扣薪12个月的处理;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副总经理李树军调整其分工,不再分管人力资源,并给予扣薪6个月的处理;对人力资源总监俞志明给予免职处理;对人力资源部部长李梅给予降职调岗处理。
新闻来源:澎湃新闻
「法律解答」
上市公司,不仅有法务,还有法律顾问以及律师库。
为什么在这件事上没看出问题来?
这件事,错不在法务部门,而是星宇这种劳动力密集型企业组织架构大了之后人力资源部的权力扩张,导致有些用工问题人力资源部可以直接主导,不需要经由法务部门评估。
另外,注重营收的上市公司,则会出现市场部的权力扩张,对一些金额较小的合同直接主导,不需要经过法务部门评估。
蝼蚁虽小蚍蜉可撼树。
这就可能会导致因为某些所谓的小事没处理好,让企业蒙受巨额的商业价值损失。
跟监管部门沟通良好就够了吗?这事上,我们可以看到,根本不够用,这把火包不了。地方保护主义的惯性思维只能到这了。
本来以为星宇股份公开道歉给出相应解决方案、当地人社协助涉事大学生安排就业就结束了,可是万万没想到星宇股份一则对高管的扣薪处罚,又引出新的劳动争议!
看来星宇股份公司内部的管理可以用混乱来形容,不知道其法务部门在本次事件中到底扮演了怎样的角色。
对于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享有罚款权,江苏地区是个例外,但是有底限要求。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26修正)》第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但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三)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 (四)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 ……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经济损失发生后另有约定的除外。
即扣薪是可以的,但要满足该条规定的两项要求之一。
第一,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公示且告知劳动者,有违约了扣减的范围;第二,必须要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
关于第二点看起来确实存在。毕竟星宇股份为了妥善解决这件事向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大学生发放了三个月以上的安置费、求职费,可以作为扣除的依据。但是一个行为的做出并非个人可以决定的,整个审批流程线上的人,主管、负责人、总负责人均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将所有损失均归属于个别人,该行为一般不会法院所认可。
另外,即便可以扣除工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26修正)》第十二条则明确规定了,扣除比例正常情况下不得超过总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即便有规章制度特别约定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由此可见,这份通告一出反而惹出了新的麻烦。
如果一件事情的发生是个偶然,那么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还是一个偶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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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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