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评论员 王学钧
7个采水点,连一滴真实水样都没采。可这并不耽误出具“全部指标合格”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的采样员没有按规定从监测井底采集地下水,而是把井旁出水管里的水和村民家中的饮用水装进了采样瓶,拿回去做了检测用的地下水样本。
央视记者近日在山西暗访时发现的这一幕,着实让人震惊。
涉事企业属于环保重点监管对象,大规模处置废塑料化工桶,存在地下水污染风险,按要求布设监测井、定期跟踪监测,本是防范污染、保障周边村民饮水安全的关键防线。可到了检测机构那里,本该一丝不苟的检测只是做样子走过场。样本可以随便替换,数据可以随意变更,至于采样过程是否规范、采用样本是否真实、检测数据是否可靠,根本就不是一件多么重要的事。
涉事采样员的操作驾轻就熟云淡风轻,没有表现出一丝不安与愧疚。而他带回去的假样本也没有遇到任何阻碍,顺利成为涉事机构实施地下水检测的唯一样本。这似乎意味着,在涉事检测机构,不采真实样本就能出具检测报告这类“胡来”并不是啥新鲜事,而是一种“常规操作”。
这真是胆大妄为。这么说,不仅是因为这么做会掩盖地下水污染真相,损害周边村民的环境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更是因为,这么做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极大漠视。
我国生态环境法典明确禁止通过干扰采样、调换样品、虚假监测等方式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明确规定,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从事监测服务。现行刑法更是将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纳入刑事打击范围,情节严重的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前,已有检测公司因出具虚假报告被判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多名责任人获刑并遭从业禁止。
法律并非没有威慑力,那检测机构为啥还敢这么“玩”呢?这个问题值得三思。
是不是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涉事检测机构的操作并不多么隐蔽,但凡有个人到取样现场盯一下,就不难发现取样过程中的问题。究竟是没这么做,还是到场的人选择了视而不见?如果确因人手紧张不能到场监督,是不是应该以“飞行检查”强化对检测机构的震慑?
是不是现有监管手段不给力?采样员只需做井底取水状拍照留痕就能蒙混过关从容作假,这说明拍照留痕是一种无效的监管手段。如果要求采样全过程音视频留痕、采样照片带经纬度与井下深度水印、样品瓶唯一码冷链留样,检测机构的人还会这样“摆拍”吗?
是不是现有监管模式“鼓励”了委托方与检测方之间的“合谋”?被监测企业花钱请检测公司出报告,检测公司为了顺利做成这笔业务,可能会把专业监测变成“按客户需求出报告”。如果监管部门以刚性制度把这种“自由组合”拆开,检测方还会这么“迁就”委托方吗?
要想以这起事件为契机,有针对性地改进对检测机构的监管,恐怕离不开对这些问题的认真解答。
当然,解答这些问题之前,应先依法依规对涉事检测机构及相关人员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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