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案例是司法实践最鲜活的注脚。从农民工工资追讨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从邻里纠纷化解到新型业态争议,每一个案例背后都承载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突出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增强社会法治意识,我们特开设栏目,通过法官视角还原案件审理中的关键抉择:当法律遇见人情,当规则面对变局,法官如何在法理与情理的交汇处寻找平衡?我们将呈现那些藏在裁判文书背后的思考——或许是证据链的反复推敲,或许是调解僵局的破局智慧,更可能是判决落笔时对社会价值的深远考量。让我们携手以案例为笔,共同答好公平正义这道永恒题。
■ 本期聚焦
本期案例为小明(化名)与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冯某、郑某工伤保险纠纷执行实施案。本案作为保护未成年人胜诉权益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融入每一个办案环节,在探索运用“拘留+预追刑”的阶梯式惩戒机制严厉打击失信拒执行为促进百万工亡赔偿款全额兑现的同时,还创新构建了“权益兑现+延伸保护+身心关怀”的未成年人权益全链条司法保护体系,为同类执行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实践范式。本案作为人民法院运用“上下联动+区域协同”交叉执行机制执行完毕的重点涉民生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交叉执行典型案例(2026年第二批),央视《今日说法》专题报道。
2020年6月,申请执行人小明(时年6岁)的父亲在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项目施工时,因施工单位未配备安全绳等必要防护措施,不慎从屋顶坠落,经抢救无效身亡。2021年11月,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支付小明赔偿款共计106万余元。因该公司未履行赔偿义务,小明于2022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多次查询,该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未能执行到位。在江津法院办案团队引导下,小明依法申请追加公司股东冯某、郑某为被执行人,要求二人在未缴付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江津法院一审、市五中法院二审均判决支持小明的追加请求。2023年8月,法院对股东冯某、郑某强制执行,因二人在诉讼过程中已将名下财产全部转移,案件仅执行到位5万元。因赔偿款迟迟未能到位,导致小明的生活陷入困境,面临辍学风险。
■ 承办人/解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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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化雨,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三级高级法官。
法官解案
探索阶梯式惩戒机制
构建未成年人胜诉权益全链条保护体系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希望,民族的未来。本案中,父亲工亡的百万赔偿款不仅是小明作为近亲属的法定权利,更是关乎小明未来成长的物质保障。涉事公司股东冯某、郑某二人为逃避即将面对的赔偿义务,在诉讼过程中即恶意提前转移房产、股权,致使生效判决迟迟未能兑现,导致小明的权益长期遭受损害。江津法院执行局始终坚持“如我在执”的执行理念,既注重因案施策,引导当事人提起股东追加诉讼穷尽司法救济,又注重探索创新惩戒机制,不断提升执行威慑,严厉打击失信拒执行为促进履行兑现,辅以温情司法守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益和身心健康,将最大保护融入每个办案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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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责任主体:从公司到股东,避免认缴制沦为逃废债工具
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注册登记一般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股东依法享有认缴出资的期限利益。但实践中,这一制度易被个别股东滥用为逃废债工具,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本案便是典型例证。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也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作了相应规定。
相关规定的法理基础是: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力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务,即已具备破产原因。即便未进入破产程序,其债权债务也需加速到期、加速清理,此时股东不得再主张认缴出资期限利益,需缴付出资作为公司责任财产,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中,涉案建筑公司作为直接责任主体,经江津法院强制执行,名下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无法清偿本案到期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经查,建筑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冯某、郑某的认缴出资额分别为490万元、510万元,但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49年。此情形下,为实现对小明的最大保护,办案团队积极引导小明的监护人其母亲徐某提起诉讼追加未实缴出资的冯某、郑某为案件被执行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通过扩大责任主体为后续执行取得突破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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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执行惩戒:探索阶梯式惩戒体系,严厉打击拒执促履行兑现
实践中,部分债务人规避执行的手段愈发隐蔽,在诉讼过程中便提前布局,通过假离婚、虚假赠与、虚假买卖等手段转移财产,导致判决、裁定生效后执行不能。此前因法律规定不明确,此类行为能否认定为拒执行为进行打击惩处,理论和实践存在争议。
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经责令执行仍拒不执行的,可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前述规定为惩处提前转移财产型拒执行为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本案中,江津法院通过全面梳理被执行人历史财产信息、银行账户交易数据、现场走访等途径查明冯某、郑某在诉讼期间通过虚假赠与、虚假买卖转移房屋的逃避执行行为,及时对冯某、郑某采取拘留措施和查封转移财产,并依据前述规定认定二人涉嫌拒执犯罪,在拘留期间向二人发出《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强化执行威慑。《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作为警示性法律文书,是江津法院在市高法院指导下探索阶梯式惩戒机制的创新举措,既向被执行人明示其行为涉嫌拒执犯罪的严重后果,又为其设定最后的履行宽限期,在彰显执行强制性的同时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系列惩戒措施环环相扣,形成强大威慑,击垮了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心理防线,最终促使二人悬崖勒马,诚恳悔过,主动履行101万余元赔偿义务。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江津法院对二人分别处以罚款2万元、对协助转移财产的亲属处以罚款1万元以示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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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保护链条:贴心财产保护与心理疏导,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款全部执行到位,并不意味着司法保护就此终结。针对涉未成年人保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可适当延伸司法职能,强化财产权益保护和心理关怀,做实最大保护。
本案中,江津法院在案款发放前,专门约谈小明的监护人(其母亲徐某),并向其送达《未成年人财产保护告知书》,详细告知其保管、使用案款的注意事项及不当处分的法律责任,明确要求案款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小明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合理开支;同时要求监护人依法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在小明成年前,每年向江津法院报告案款使用情况,确保财产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前述举措得到了监护人的理解配合,是江津法院延伸司法保护链条,防范监护不当导致财产受损风险,加固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保护防线的暖心之举。此外,江津法院充分发挥“黄桷树下”护未品牌优势,聚焦小明的心理创伤修复,安排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法官,为其开展针对性心理疏导,帮助其走出父亲去世的创伤阴影,树立生活与学习的信心;同时依托“法院+家庭+学校”联动帮扶机制,定期开展跟踪回访,持续守护其健康成长。
该案入选重庆法院2025年度执行十大典型案件,并获得央视、人民法院报、重庆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得到社会各界一致肯定。作为案件承办人,我既为取得的荣誉感到荣幸,更感受到执行法官肩负的责任与期待,提醒我们要时刻牢记以执行之力守护民生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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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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