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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四修审议在即,学者建议增设“侦查讯问律师在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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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四次修改自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以来,已进入关键期。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推进等议题,成为法学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承担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功能,亦被称作“小宪法”。

在9月5日第二十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现场,多位与会学者呼吁,鉴于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存在律师参与不足、协商程序缺失等问题,本次修法须“重塑值班律师制度”,把认罪认罚案件的质量落到实处,同时推动对抗式诉讼向协商式诉讼转化。

近年来,学界和实务界也不断呼吁,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进一步向侦查阶段延伸,让辩护权在刑事诉讼更早阶段落地。此次论坛现场也有多位与会者建议,应补足侦查阶段辩护权不足的短板,增设侦查讯问律师在场权,完善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制度。



建议认罪认罚环节设立专门协商程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自2016年启动试点、2018年10月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模式。最高检公布的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141万余人,适用率近85%。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级大检察官陈国庆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变了国家刑事诉讼基本面貌和基本结构,提升了诉讼效率和被告人的地位,辩护律师也成为定罪量刑参与者主体,为有效辩护提供空间。

而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律师参与不足、协商程序缺失等问题广受争议。就此,中国政法大学一级教授樊崇义表示,当前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仅作为“见证人”签字,缺乏会见、阅卷、协商的权利,法律帮助流于形式。比如,有律师曾深夜接到检察院电话通知“明天来签个字”,此前既未参与会见也未参与协商。

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陈卫东也提到,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律师辩护重心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85%以上的案件在此阶段完成定罪量刑,但审查起诉阶段如何保障律师辩护权却缺乏相应规定。实践中,有的办案机关通知了家属,家属知道了量刑建议,而辩护律师却还不知情。陈卫东呼吁,在刑诉法修法中就认罪认罚审查环节设立专门的协商程序,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樊崇义建议,本次修法必须“重塑值班律师制度”,把认罪认罚案件的质量落到实处,发挥好值班律师作用,才能保障案件的质量。随着85%以上案件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对抗式诉讼应当向协商式诉讼转化,刑事协商制度在中国的确立正当其时。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也提出,认罪认罚制度已施行多年,但针对不认罪案件的庭审实质化审理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不足,深层原因是没有另外一条可选择的道路,也就是不认罪也得不到证人出庭、得不到实质化审判。他建议,让每一个被告人在认罪与不认罪之间拥有真实、充分的选择权,即认罪就走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不认罪就走庭审实质化程序,认罪的自愿性将有很大保障。

律师辩护全覆盖如何向侦查阶段延伸?

完善辩护制度是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的关键环节,本轮刑诉法修改中,如何“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也成为学者、律师等各方关注的核心议题。

南都记者了解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自2017年启动以来,经历了“审判阶段试点”、“扩大至全国”和“向审查起诉阶段延伸”三个阶段。近年来,学界和实务界不断呼吁,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进一步向侦查阶段延伸,让辩护权在刑事诉讼更早阶段落地,让涉案当事人合法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

樊崇义对此表示,当前刑事辩护制度发展中,侦查阶段辩护权不足是一项短板。律师没有完整的阅卷权,同步录音录像查阅受限,调查取证权虚化,会见存在壁垒。他由此建议,本次刑诉法修法应强化全流程辩护职业权利,最理想的是增设侦查讯问律师在场权,同时完善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制度。

“本轮刑诉法修改中,辩护制度立法主题就是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权覆盖,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吴宏耀介绍,根据刑诉法修改建议稿,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已确立两个基本标准,即审查起诉阶段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以及审判阶段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若被追诉人没有律师,办案机关均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在这一背景下,推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应当思考如何让法律援助制度更有效,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提供的应是实质性的、有效的法律辩护。

结合刑事辩护实务,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认为,当前刑辩律师在侦查阶段没有阅卷权,只能“盲辩”,审前辩护的纠错功能难以发挥。他建议,立法应明确审前辩护纠错的职能和地位,将听取律师意见作为办案机关作出决定的刚性前置程序,并建立专门的审查说理和反馈制度。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席教授孙长永认为,刑诉法虽规定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接受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但侦查机关仅在第一次讯问时告知权利,并未保障嫌疑人在正式讯问前获得律师帮助。对此,孙长永呼吁,本次刑诉法修改应赋予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前与律师会见交流的权利。

大数据、算法证据挑战传统证据规则

刑事证据领域,大数据、算法证据等新类型证据给传统证据制度和规则带来挑战。

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院长刘仁琦表示,以刑事领域为例,目前已经形成了获取、清洗、检验、分析、软件技术要求等至少六项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全部指向规范控方的技术操作。但当这些标准体系建立后,辩护方如何查阅原始数据、如何核验规程是否符合规则等,没有为辩方留下任何制度通道。

在自身辩护实践中,刘仁琦关注到,大数据证据带来诸多现实问题,如控方选择性摘录,辩方无从知晓数据的全貌,更无法判断摘录是否具有代表性,选择性摘录、选择性质证在实践中相当普遍。此外,大数据证据存在“算法黑箱”,一些大数据证据被用于认定犯罪数额、非法占有目的与赃款流向,但数据清洗的统计阈值如何设定、筛选标准是什么、算法是否存在偏差等关键信息不随证据开示,质证只能是形式上的。

“传统刑事辩护依赖阅卷权、会见权等程序性权利实现控辩平等,但在大数据背景下,控辩平等已经升级为数据获取能力的平等。”刘仁琦建议,本次刑诉法修改应关注大数据证据带来的新问题,为辩方设置数据获取和核验的制度通道。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奚玮也对此提出,算法证据带来的不是证据电子化的升级,而是证据形成机制的根本变革。传统证据法建立在对人类行为的可理解、可追问之上,而算法在黑箱里生成结论,难以进行质证。他由此建议,此次刑诉法修改应建立技术性证据特别质证规则,规定凡以算法结论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控方应随卷移送技术说明材料。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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