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车辆保有量持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日益提升。车辆因违法驾驶行为制造紧迫危险状态但又未发生实际碰撞,在此情况下导致人身损害,肇事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让我们一起走进今日的“拍案说法”。
案情简介
事发当日,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为图方便逆向行驶,致对向正常行驶的游某某避让时摔倒,造成软组织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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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逆向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其违法行为与游某某摔倒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依法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游某某无责任。
然而,张某认为自己并未撞到游某某,不应承担责任,便离开了现场。游某某遂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案件受理后,为实质化解矛盾,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认定,不以车辆发生直接碰撞、刮擦作为必备条件,张某逆行违法行为,主观存在过错,与游某某车辆摔倒、人身受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与过错程度相当的责任。最终在法官释法明理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当场向游某某支付医疗费,并诚恳致歉,承诺今后严守交规。游某某也表示谅解,双方握手言和。至此,这起“无接触”事故圆满落幕。
法官说法
无接触≠无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非仅以“是否发生直接碰撞”为标准,如违规超车、突然变道等危险驾驶行为对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形成紧迫危险,最终导致损害结果发生,那么即便双方没有发生直接碰撞,违法驾驶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驾驶非机动车逆行属于明显的交通违法行为,原告为避让其违规驾驶行为摔倒受伤,二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不能以“无接触”为由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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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杜绝随意变道、随意掉头、占道超车、违停、逆行、滥用远光灯等违法行为,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出行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文 稿|张 娟 李梅玉
编 辑|廖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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