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陈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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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考案例
(2023)京0114民初22038号民事判决 Z某1等诉M某等继承纠纷案
二、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Z某于2022年6月X日去世,其父母均在Z某去世前离世。Z某生前独自居住于案涉房屋中,无配偶、子女、兄弟姐妹。Z某的遗产有:案涉房屋、银行存款若干、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合同》两份。
原告Z某1等五人系Z某的叔叔、姑姑,被告M某等四人系Z某的舅舅、姨妈,均称对Z某尽了扶养义务。双方因分割Z某遗产产生争议诉至法院,原告要求继承案涉房屋,并依法分割银行存款、保险利益等,被告辩称上述财产应在原、被告间按照原告每人继承十分之一、被告每人继承八分之一进行继承和分割。
经法院查明,Z某1系Z某叔叔,职业为出租车司机,居住地距离案涉房屋较近,曾在Z某生前多次开车带Z某就医,对Z某的帮扶相对较多,还曾在节日期间带Z某出境旅游。其余原、被告对Z某亦有一定帮扶,如多次协助就医等。此外,原、被告还主张曾通过节假日上门慰问等方式表达关心。
法院判决:Z某与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由原、被告继承,其中Z某1继承该两份合同权利义务的20%,其余八名原、被告分别继承该两份合同权利义务的10%;Z某名下某银行存款4000余元,由Z某1继承800余元,其余八名原、被告各继承400余元;Z某名下其余银行存款共计20余元由Z某1继承;Z某名下的案涉房产归国家所有,由某区民政局管理。
三、法院裁判观点
在Z某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的情况下,对其遗产应当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据此,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属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但具体适用时应当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遗产酌给制度,遵循与所提供的扶养相一致的原则,依法支持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被继承人生前独自居住,并未达到主要依靠扶养人支持的程度的,应当依法认定主要遗产归国家所有,其余遗产则可以分给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有多名的,应当结合其各自对被继承人照顾扶养的程度、扶养时间长短、扶养方式等因素确定份额。
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对Z某生前均有所扶养,但Z某生前系独自居住,并未达到完全依靠原、被告扶养支持的程度,因此法院判决案涉房产这一主要遗产归国家所有,由某区民政局管理,其余财产遵循与所提供的扶养相一致的原则,在原、被告之间分配。其中,Z某1因对Z某生前帮扶相对更多,应当分得较多比例,其余原、被告则因帮扶程度并无明显差别而在较少比例内平均分配。
四、启迪意义
死者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其生前虽接受过他人扶养,但尚未达到主要依靠他人扶养、支持程度的,应当依法认定其主要遗产归国家所有,其余遗产则可以分给对其扶养较多的人;对死者扶养较多的人有多名的,应当结合各自对被继承人的照顾扶养程度、扶养时间长短、扶养方式等因素,确定各自可以分得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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