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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量化交易软件非法经营,获刑七年九个月,最高检定性为新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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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知识产权检察办案技术支持典型案例。其中,钟某峰侵犯著作权、非法经营案入选,更是被定义为利用量化交易软件非法运行证券交易系统的新类型案件。而钟某峰最终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百万元。

以“DIY炒股机器人”为幌子非法经营

案情显示,财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并维护多家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对其研发的“通某信金融分析终端软件”享有著作权。

2011年,钟某峰等人注册成立迅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炒股软件的开发与销售。

在侵犯著作权方面,2019年7月至2023年7月,钟某峰从韩某飞(另案处理)处购买trade.dll接口程序,该程序系通过破解、复制通某信软件中核心交易接口程序tc.dll制作而成。迅某公司技术负责人孔某鑫(另案处理)将该trade.dll程序编写至迅某公司trading-agent程序中,并在公司服务器上部署运行,使得迅某公司账户能够突破通某信软件的相关技术保护措施,调用其交易通道,非法接入证券公司服务器,进行股票自动化交易,以此向客户收取接口使用服务费。经审计,迅某公司向客户收取接口使用服务费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

在非法经营方面,2017年7月至2023年7月,迅某公司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通过运营“迅某量化”线上平台,向客户推销“DIY炒股机器人”“区间套利”等股票交易产品,向客户非法提供个股买卖时机、推荐具体股票等证券咨询服务,并从中牟利。经审计,迅某公司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

2024年1月18日,静安公安分局以钟某峰涉嫌非法经营罪向静安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启动技术调查官辅助办案,通过模拟实验确定了通某信软件在运行时服务器端会对客户端程序文件的完整性进行实时校验;查明权利人为防止其交易核心程序tc.dll被接触,对程序文件使用了VMProtect进行加壳保护;进一步查明迅某公司软件通过剥去保护壳、篡改安全检测代码、API HOOK劫持系统安全策略、生成伪造客户端指纹等方式,绕过通某信软件的双重技术保护措施。

经自行侦查与技术调查结果证实,通某信软件为防止被复制、传播、运行采取了双重技术保护措施,属于“著作权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据此,静安区检察院起诉时追加认定钟某峰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024年7月2日,静安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对钟某峰提起公诉。2024年10月31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钟某峰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三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被告人钟某峰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5年5月1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类型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件被定义为利用量化交易软件非法运行证券交易系统的新类型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综合运用申请技术调查官辅助电子证据审查、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开展技术剥离、联合开展模拟实验等工作,精准认定案件技术事实。从涉案软件技术措施的原理、功能和效果出发,结合涉案计算机软件的权属登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权利人陈述等证据,认定具有能够有效实现限制他人接触、运行作用的功能,从而准确认定该技术措施是以保护计算机软件作品为目的,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措施,为准确认定犯罪行为夯实证据基础。

针对本案的“新”之所在,华林证券信息技术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是犯罪模式复合化。该负责人指出,本案首次将规避技术措施侵犯著作权与非法经营证券咨询两种违法行为,通过量化交易软件深度绑定,形成技术侵权+金融违规的复合型犯罪,是AI与金融场景融合下的新型样态。

二是侵权行为间接化。该负责人表示,本案已不再仅是复制发行,而是购买并使用破解后的“外挂”接口程序,为实现非法自动化交易这一功能而避开他人软件的双重技术保护措施,其“功能性”侵权目的在司法实践中较新。

三是非法经营智能化。该负责人强调,迅某公司利用“炒股机器人”等名义,将非法荐股包装成“中立技术工具”,试图规避监管。司法机关最终穿透技术表象,认定其“以机器选股为名、行非法荐股之实”,明确了法律定性。

此外,该负责人进一步表示,本案否定“技术中立”,明确即使算法由用户设定,只要软件功能实质构成推荐具体股票并替代交易,且公司从中牟利,就不能以“技术中立”或“AI自动化”为由逃避法律制裁。与此同时,作为“上海首例”机器人炒股非法荐股案,本案具有极强的行业警示作用,清晰划定了金融科技行业中合法技术服务与非法证券投资咨询及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边界,具有很强的警示和规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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