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咳嗽就倒车入库,
按喇叭就靠边停车,
喝水就加速冲刺
当这些生活中的寻常动作,
居然成了驾照考试中的“作弊”暗语,
相关人员将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在机动车驾驶证相关科目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案件。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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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自网络
秦某为某驾校的经营者。2024年10月至2025年4月,为保证学员考试通过率,他串通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安全员张某等人,先后多次组织多名考生在相关科目考试中作弊,并约定分成比例。
秦某等人主要采用两种作弊方式:
一种是秦某私自进入科目二考试现场,身穿考场马甲站在考场附近,通过咳嗽的方式提醒考生完成倒车入库考试。
另一种是在科目三考试中,张某以驾驶教练车辆跟随考试车辆、按喇叭提醒考生靠边停车等方式帮助考生通过考试。期间,考场安全员顾某也被张某“买通”,以拿水杯喝水等动作暗示考生加速冲刺,或默许张某的暗示提醒行为,以帮助考生通过考试。
经查,秦某通过上述组织作弊行为,获利约5000元。2025年5月,秦某、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两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
人民法院裁判
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张某伙同他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相关科目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其中秦某系多次组织考试作弊,张某系考试工作人员,均属情节严重。其中,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最终,人民法院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二人认罪悔罪表现,对秦某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对张某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沈 磊
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是检验驾驶人员是否具备安全驾驶能力的重要准入考试,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然而,部分驾校经营者为提高考试通过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串通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实施作弊,帮助考生违规取得驾驶证。此类行为严重破坏驾考秩序与考试公平,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刑事犯罪。
一、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适用范围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其中,“国家考试”并不要求必须由国家一级机构来组织实施,部分考试可由地方依照法律规定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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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自网络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是法律明确规定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必须经过的考试,是国家对驾驶人员是否具备相应驾驶能力和安全驾驶知识进行审查的重要准入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据此,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该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可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二、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判定组织考试作弊罪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应从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等多个角度加以评价。《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从六个方面规定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即考试类型、行为后果、行为主体、地域范围、数量标准、违法所得。
本案中,秦某作为驾校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多次组织学员考试作弊,符合司法解释规定“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情形;张某作为考试工作人员,伙同他人组织考试作弊,违背所承担的考试管理职责和职业要求,符合司法解释规定“考试工作人员”的范围。因此,二人行为均属于组织考试作弊中的“情节严重”。
三、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考试环境
公平是考试的灵魂,诚信是考生的守则。本案中,秦某等人通过传递暗号的行为组织作弊,不仅破坏了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也可能使未能达到考试标准的人员取得驾驶资格,为道路交通安全埋下隐患。
法官在此提醒驾校经营者、教练应当严格守法,坚守职业操守,切实履行驾驶培训职责,帮助学员真正掌握驾驶知识与技能,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机动车驾驶员。
考场工作人员应当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执行考试规范,保证考试质量,不得以工作身份和便利条件参与考试作弊,切记通过组织考生作弊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将会面临刑事处罚。
学员也应当端正考试心态,认真参加驾考培训、扎实掌握驾驶技能,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应考、合规取证,真正守护自己与他人的通行秩序和生命安全。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30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50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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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高院
文编:刘建莹、李峰
审核:刘建莹
发布: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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