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在派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认定全责,用人单位先行赔付93万余元赔偿金后,将快递员告上法庭,要求员工全额“买单”。
公司认为:交警认定员工全责,就说明员工有重大过失。
快递员觉得委屈:我只是正常送货,路就那么窄,我能怎么办?93万,我一年工资才多少钱?
交警认定的全责是否等于法律上的重大过失?用人单位对外赔了钱,就一定能向员工追偿吗?如果全责不等于重大过失,什么情况下,公司才能找员工追偿?
近日,《法治60分》节目特邀该案的主审法官——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二级法官王卫华释法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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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回顾:“双十一”送货突发事故,93万元赔偿起纠纷
2022年11月,正值“双十一”物流高峰期,快递员小张夜间派送快件时,在道路上与对向驶来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乘客两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其中,乘客因未佩戴头盔,伤情严重,构成九级伤残。
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张违反非机动车靠右行驶的交通规则,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伤者将小张、小张所属外包公司、合作物流公司及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员工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张所属外包公司,赔偿伤者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3万余元。
公司全额赔付后,随即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向小张发起追偿诉讼,要求小张承担全部93万赔偿款。公司主张:交警已认定小张全责,足以证明其存在重大过失,理应自行承担事故赔偿后果。
面对巨额追偿款,小张倍感委屈。他辩称,事发路段正在施工,围挡占据大半路面,通行空间极其狭窄,自己已尽到谨慎驾驶义务,仅为正常履职,不存在重大过错。且自己年收入微薄,根本无力承担近百万赔偿,事故后还主动垫付4万元医疗费、协助伤者筹款,全程积极善后,并无逃避责任的行为。
02 核心争议:事故全责是否等于法律上的重大过失?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交警的行政事故全责认定,能否直接等同于民法上的重大过失?
法官王卫华明确:二者分属不同法律范畴,认定标准完全不同,不能直接划等号。
交警认定的全责是行政层面的事故成因判定,仅聚焦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判定双方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力大小。本案中,对方摩托车无牌照、乘客未戴头盔的行为,虽扩大了损害后果,但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交警认定小张全责。
而《民法典》规定的重大过失,是民事层面的主观过错评价,核心判断标准是: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普通人最低限度的注意义务,是否存在主观漠视、极端疏忽的过错。
通俗来说,闯红灯、酒驾、严重超速、恶意违规等刻意漠视规则的行为,才会被认定为重大过失。普通履职中因路况、环境等客观因素导致的失误,仅属于一般过失。
03 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公司全部追偿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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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现场勘验记录、路面照片、路人视频等全部证据,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驳回公司对小张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事发路段施工围挡遮挡大半路面,客观通行条件恶劣,小张已紧贴围挡谨慎行驶,避让不及引发事故,并未违背基本安全注意义务,仅属于履职中的一般过失,不构成法定可追偿的重大过失。
同时,判决明确,快递、外卖等服务行业,本身具备高交通风险属性,这类常态化履职风险,属于企业的经营成本,而非劳动者的个人责任。企业享受员工履职带来的经营收益,就理应承担对应的经营风险,不能将普通履职过失的风险,转嫁给收入偏低的基层劳动者。
04 法官普法:企业追偿权的3条法定边界
《民法典》第1191条明确赋予用人单位追偿权,但该权利并非无限行使,必须严格遵守三大原则,也是所有职场纠纷的判定依据:
1.过错限定原则:仅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企业才可追偿。一般履职疏忽、客观环境导致的失误,不得追偿。
2.公平比例原则:即便员工存在重大过失,法院也会结合员工收入水平、过错程度、企业管理漏洞、培训缺失等因素,酌情确定追偿比例,不支持全额追偿。
3.直接损失原则:企业追偿范围仅限事故直接损失,不得主张间接损失、预期收益等额外赔偿。
05 职场警示:双方要厘清权责
这场近百万的追偿案,为企业和员工敲响了警钟。
对企业而言:不能简单以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追偿依据。日常需完善员工安全培训、岗位风险管控,主动承担行业固有经营风险,切勿将经营亏损、履职风险转嫁至基层员工。
对员工而言:履职过程中仍需恪守安全规范,杜绝酒驾、闯红灯、超速等恶意违规行为。若遭遇企业无理追偿,可依法维权,区分“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拒绝不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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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责”不等于“重大过失”。追偿权的行使有严格的法律边界。经营风险不能随意转嫁给劳动者。法律的公平,在于既要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也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法治60分》节目组小佩、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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