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具备下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故此,根据上述规定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亦可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
一、 罪名及分析
农产品因品质不同价格相差较大,在从境外进口农产品的过程中,一些企业出于侥幸心理,以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以达到少缴纳进口环节税款的目的。上述行为系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的走私行为,偷逃税款达到一定金额则将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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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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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东莞市某贸易公司、黄某成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东莞市某贸易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2021年7月至2024年5月,经黄某成决定,东莞市某贸易公司以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火龙果,并于货物入境后在东莞销售牟利。
经海关计核,东莞市某贸易公司以该种方式进口火龙果,偷逃税款人民币57.2392万元。案发后,黄某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东莞市某贸易公司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
一审期间,东莞市某贸易公司向法院预缴罚金人民币60万元。
2.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东莞市某贸易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通过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火龙果,偷逃应缴税额较大;黄某成系东莞市某贸易公司的实际决策者,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东莞市某贸易公司、黄某成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东莞市某贸易公司面临的刑罚应为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黄某成面临的刑罚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考虑到黄某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东莞市某贸易公司、黄某成均构成自首;黄某成认罪认罚;黄某成、东莞市某贸易公司向侦查机关退缴人民币50万元;东莞市某贸易公司庭前预缴全部罚金,法院决定对东莞市某贸易公司、黄某成均从轻处罚。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东莞市某贸易公司罚金人民币60万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黄某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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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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