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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律师 专注于诈骗犯罪辩护
作者:张春律师 知恒广州刑事专业委 副主任 、专注重大疑难复杂的诈骗案辩护、电话:170 6045 1589(微信同号);
张春律师团队官网:https://www.gdlawyer.top/
备注:本文原创,未经许可不能转载
主办律师:张春律师;
涉案金额:C某某涉案五百余万元;
指控罪名:公安以合同诈骗罪拘留,后将C某某取保候审;
辩护结果:张律师对C某某的无罪辩护成功,公安最终以“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取保候审、撤销案件;
就在两天前,张律师终于收到了从去年年底开始跟进的案件撤案的好消息——近一年的侦查期限,当事人反复到公安机关接受问话,张律师反复通过线下、线上与侦查机关沟通、提交书面材料、为当事人做刑事案件辅导等等。如此轻薄的一纸《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我们却是付出了大量的时间精力拿到的。
本文,张律师就专篇与各位分享——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究竟可以做什么来为当事人开展辩护?以及律师究竟应该如何开展辩护才能争取到良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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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出具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首次会见:对刑事风险的敏锐感知】
不同于其他案件,本案张律师并不是在侦查阶段就开始介入的。相反,本案是当事人C某某认为自己可能存在刑事风险、在案发前就前来咨询、委托张律师。
原来,C某某原本与同案另一当事人Y某某系某公司的合作伙伴,但两人在2023年就已经结束合作关系,C某某退出公司合作经营、由Y某某继续经营。但就在2025年年底,其从某些渠道听说Y某某“骗取”了部分合作客户的款项、且目前已经不见踪迹。C某某顿时意识到自己可能会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作为曾经的合作伙伴,“我”是否有被牵连的风险?“我”是否会需要替Y某某承担责任?“我”如何为自己辩解?
于是两天后,张律师在律所的会议室接待了C某某。见面的第一天,光听当事人陈述、了解案件的基本案情与证据材料、梳理本案的基本事实,就一直工作到当天晚上的九点半。当下C某某是非常焦虑的——如果其真的因此背负上刑事责任,应该怎么办?所以,张律师当天实际上也花了非常多的时间为当事人分析法律关系、可能存在的民事或刑事风险、相应的应对策略。
第二天,C某某又带着他的硬盘来面见张律师。其中主要是C某某梳理的原公司的经营材料、相应的公司台账、与业务伙伴的合作合同、C某某与Y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等,而从案件的后续走向来看,这些确实也是帮助C某某洗脱嫌疑的重要证据材料。也是在这一天,在本案尚未案发的情况下,C某某就与张律师签署了《刑事辩护委托书》。一旦案发,张律师就会迅速介入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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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行整理的案件证据材料)
除了梳理C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外,张律师还花了接近5个小时为当事人做相关法律法规、问话注意事项、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辅导。大部分当事人在第一次面对公安审讯的时候会非常焦虑、害怕,以至于做出来的部分供述与事实根本不相符、使自己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所以,张律师在协助C某某整理好案件事实与证据的情况下,还为当事人做了审讯辅导(具体可以参考张律师之前发过的《经济诈骗犯罪案件中,当事人如何做好一份讯问笔录》)。根据案件事实与证据,既要如实向公安陈述相关事实,也要引导公安去侦查案件可能存在的漏洞、盲点。
此处张律师有必要穿插几句题外话。本案的这个当事人实际上是具备很强的法律意识与风险意识的,案发前就咨询律师、提前委托辩护是他能取保的很重要原因之一。实务中很多老板都是进到看守所才意识到自己可能涉嫌刑事风险、需要聘请专业律师介入,但如果在日常经营中就能有合规意识,很多案子其实并不需要走到法律程序。
【案发:专业律师对案件的精准预判】
距离首次会见C某某一个月后,张律师接到了C某某配偶的电话——公安已经将C某某收监了,罪名是合同诈骗罪,指控的犯罪事实是C某某与Y某某合作经营的公司诈骗合作公司,并骗取款项五百余万元。
但实际上,此时C某某的配偶并不慌张。因为早在为C某某做审讯辅导时,张律师就已经全面告知其可能会面临被公安收监的风险、以及收监之后应当如何应对公安的讯问。而公安指控的罪名与事实,实际上也在张律师的预料范围内——对于此种涉案金额高、争议较大的案件,公安机关往往会将相关人员全部收监。
而对于辩护律师而言,下一步的工作则是——结合C某某及其家属提供的证据材料,为公安全面梳理本案的案件事实、说明C某某与本案无关、其不存在任何犯罪行为。
【申请取保:动摇公安的有罪指控】
如前所述,早在案发前张律师就已经梳理好相关的案件事实与证据。在本案案发当天,张律师立即约见了本案的经办警官并呈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也正如张律师在《从成功案例谈诈骗案件如何与公检法沟通才能推进有效辩护?》一文中所说,有效的辩护、有效的沟通都是建立在有理有据的前提下的。也只有当我们有理有据时,公安机关才会愿意听取、采纳辩护意见。C某的这个案件体现得尤为明显,当天被收监,经张律师沟通,收监后的第三天公安就将其取保候审了。
此处,张律师与各位分享在《法律意见书》中提出的C某某案件的主要辩点:
一、在主体要件上,C某某与T公司并不存在用工关系,也非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管理人,C某某不具备实施合同诈骗的主体条件。
首先,C某某与Y某某、G某某确曾合伙经营T公司。但2023年之后,C某某就已退出该公司管理经营(家属提供的《T公司企业信息报告》《股东退股免责协议》以及《T公司声明书》可以佐证该事实),不再参与客户的接洽事宜。
其次,C某某、G某某确曾于离职后又与Y某某开展居间合作业务,但该居间业务也已于半年前结束,更加佐证C某某与T公司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或业务来往,更不用说C某某无从参与到T公司与客户的业务洽谈中。
二、在客观要件上,C某某并未实施与客户洽谈、协商等任一行为,也从未收取客户的任何款项,C某某不符合该罪客观要件。
自C某某退出公司后,其不再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事宜。而公安指控的T公司在2025年9月至12月期间骗取客户款项,一来在该期间C某某早已不在该公司就职、未有任何与客户接洽、协商的行为;二来从C某某的银行流水也可以看出其并未收取客户的任何款项。
综上,自C某某与Y某某结束在T公司的合伙关系后,C某某不再负责公司管理事宜,也非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负责人。客观要件上,其并未与公司客户有任何的接洽、协商,也未收取客户的任何款项。因此,C某某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中其并无犯罪行为。
【公安的另类处理:移诉一人,取保一人】
在C某某被收监的同时,同案的Y某某也同步到案了。而本案中公安的处理方式也非常另类:将C某某取保后,单独将Y某某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了,但也并未对C某某做撤案处理。实际上,C某某这个案件就成为挂案了。而对于C某某来说,这是非常困扰的——一旦取保候审无法解除,那就意味着其需要定期报道、离开居住地需要报批等等。
因此,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张律师又再次前往办案单位与侦查人员面谈,表达了希望对本案做撤案处理的意见。但不出意外的是,侦查人员表示需要等到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再处理、目前也无法确定C某某究竟是否犯罪。
一摞又一摞的证据材料、法律意见我们全部交上去了,但是公安机关依旧出于社会压力、办案绩效等等因素,不愿意对本案做撤案处理,而这对辩护律师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如何保障C某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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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律师前往办案单位再次提交《法律意见书》)
【双管齐下:与上级公安部门的反馈、沟通】
于是,新一轮的拉锯战又开始了。取保前,辩护律师的工作重点是向公安机关力陈当事人的无罪事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而取保之后,辩护律师的工作重点则转移到在当事人无罪的情况下,如何为当事人申请解除取保、撤销案件?
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部分律师往往容易陷入一种困局:执着于要公检法部门听取自己的意见,哪怕在办案人员已经明确表示不采纳的情况下。在C某某这个案件中,张律师前期实际上也与办案人员接洽过非常多次,而在解除取保的问题上始终收效甚微。
所以,后期张律师也不再执着于与办案人员沟通,转而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反馈相关的案件情况。恰逢张律师通过新闻获悉本案主犯已被法院判决,随后又向法院核实了生效案号与承办法官的联系方式,确认全案审理程序已终结。因此,张律师第一时间联系办案民警,说明案件进展并提交书面材料,申请终止对当事人的侦查、解除取保候审措施。但依旧只得到办案人员“不是已经说过很多次了吗?现在不能解保”的回复。
而正如法律规定,上下级公安间系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如果能够说服上一级公安机关采纳我们的意见,在下一级公安机关的执行上就会顺畅许多。因此,在与办案机关沟通的同时,张律师同步又将相关的案件事实与证据、Y某某案件已判决生效等相关材料一并呈现给上一级公安机关,并且重点强调了办案部门在C某某不存在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不接除其取保候审措施的不当行为。
【良好的案件结果:解除取保,认定无罪】
而就在向上一级公安提交反映材料的第十天,该部门局长办公室便给我拨打了回访电话,主要内容是已经收悉我们提交的材料,并且已经交办,很快会有处理结果。随之,办案部门又再次传唤C某某,并迅速地走完了解除取保、撤销案件的程序。
而回顾这起案例,从案发前提前咨询委托,到被刑事拘留后快速争取取保候审,再到后续面对案件“挂案”僵局,历经了多轮沟通拉锯。最终我们能拿到解除取保候审、撤销案件的结果,整个过程绝非这一篇文章就能简单概括的。
从这个案件来讲,张律师就想强调几点:
1.侦查阶段是刑事案件的黄金窗口期。本案能够实现撤案,一方面得益于当事人具备超前的风险意识,在尚未案发时就收集完整证据、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为后续辩护筑牢了事实与证据根基;另一方面也印证了,侦查阶段的辩护并不是简单交一份法律意见书,不仅要找准案件的核心辩点,做到有理有据,还要懂得灵活应对办案实践中的现实困境,学会多渠道推动辩护意见落地。
2.取保候审不等于无罪。很多家属一上来都会问能不能取保、有多大的把握取保。但取保并不是我们要追求的最终结果,如果取保之后案件长期挂着不处理,依旧会给当事人的工作、生活带来困扰。辩护律师的价值不仅在于取保,而在于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为当事人争取最终的无罪或罪轻的结果。
刑事案件瞬息万变,每一起案件的案情、证据、办案环境都各不相同。一旦遇到刑事风险,张律师始终建议尽快聘请专业辩护律师介入辩护,这才是争取最优结果的有效路径。未来张律师也将始终秉持专业精神,为每一起经办案件争取最优结果!
以上与各位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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