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9月10日),惠州市住建局正式发布《港澳居民来惠置业安居全民营销活动实施细则》。
推荐港澳同胞在惠州买新房,最高奖1.5万元/套。
本次活动奖励资金总额为350万元,资金额度用完即停止受理新申请,也就是先到先得,用完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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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奖励分三档
按成交总价分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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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时间节点要记牢:
港澳客户首次支付(定金或首付款)银行到账时间:2026年9月10日—12月31日24时
网签截止:2027年1月31日前
奖励申请受理截止:2027年2月26日
也就是说,从政策发布算起,购房窗口只有不到4个月。
二、谁能买、买什么
港澳购房人需同时持有:
香港或澳门永久性或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俗称"回乡证")
可购范围:惠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宅、公寓、商业办公用房。
二手房不在此次奖励范围内。
三、谁能当推荐人
满足三个条件就能推荐:
年满18周岁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不是购房人的配偶,也不是房企的在职员工、股东、实际控制人
同一套房只能有1名推荐人申领,多人共同推荐的自行协商分配。 同一推荐人不限制推荐套数。
四、流程怎么走
推荐人向开发企业提交身份信息(含港澳购房人身份)
开发企业核实后,与推荐人、购房人三方签订《港澳居民购房推荐关系确认书》
成交后,房企在每月1—20日把材料提交到各县(区)住建部门
住建局审核通过,在惠州市住建局官网公示
公示无异议,奖金发放到推荐人收款账户
注意一个细节:若当月申请总金额超出剩余资金额度,按网签时间先后排队,超出部分不予兑付。
五:注意事项:
2026年9月10日前已网签的房屋,注销后重新签约同一项目的,不予奖励。防的是"假交易"。
奖励发放后,若港澳客户在办不动产证前注销合同,推荐人必须全额退回奖励。
伪造材料、流水、证件骗奖的,一经查实全额追缴,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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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为规范港澳居民来惠置业安居全民营销活动奖励申报、审核、发放工作,保障活动公平公正落地,根据《关于开展港澳居民来惠置业安居全民营销活动的通知》(简称《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及奖励标准
活动期限为2026年9月10日至2026年12月31日24时,成功推荐港澳居民购买惠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公寓、商业办公用房的推荐人。符合条件的推荐人可按规定申领奖励,奖励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2027年2月26日,逾期不予受理。奖励按每套成交房屋总价分档执行:50万元以下奖励5000元,50万元(含)至150万元(不含)奖励1万元,150万元(含)以上奖励1.5万元。本次活动奖励资金总额为350万元,资金额度用完即停止受理新申请。
二、奖励申请条件
(一)购房条件
1.购房人须为香港或澳门居民,持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或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所购房屋为惠州市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公寓、商业办公用房;购房人在2026年9月10日至2026年12月31日24时期间首次缴纳购房定金或首付款(以首次支付款项的银行转账凭证载明的到账时间为准),且在2027年1月31日(含)前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
3.同一套商品房存在多名共同购房人的,至少有1名购房人为符合上述条件的港澳居民,方可纳入奖励范围。
4.2026年9月10日前已网签的房屋,政策实施后申请注销网签合同并再次签约同一项目商品房的,不得申请奖励。
(二)推荐人条件
1.推荐人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以下人员不得申领政府奖励:购房人配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职员工、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3.同一套房屋存在多名共同推荐人的,仅可由1名推荐人申领奖励,内部分配由相关人员自行协商解决。
4.同一推荐人不限制推荐商品房套数。
5.推荐关系由推荐人、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等三方确认。 推荐人向开发企业提交推荐人及购房人身份信息,开发企业核实后,与推荐人、购房人签订《港澳居民购房推荐关系确认书》。
三、奖励申领流程
(一)申领流程
申请奖励在活动开始后的次月开始受理,每月1-20日为申请受理时间,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资料到各县(区)住建部门,审核通过后将在惠州市住建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对符合要求的推荐人进行奖金发放。如当期受理申请合计奖励资金突破剩余额度的,对该批次申请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先后顺序依次兑付,超出额度的申请不予兑付。
(二)申请资料
1.港澳居民购房全民营销奖励申请表;
2.《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关键页(含买卖双方信息、房屋信息、成交金额及签章页);
3.港澳居民购房推荐关系确认书;
4.推荐人身份证明文件;
5.购房人港澳身份证明文件;
6.推荐人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7.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购房款(定金或首付款或全款)收据扫描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对应银行转账凭证扫描件。
四、退回规则
(一)奖励发放之后,若购房人在房屋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前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及时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推荐人,推荐人应当在合同注销前,全额退回已领取的政府奖励资金至指定财政账户。
(二)通过伪造材料、流水、证件等欺诈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审核或追缴已发放全部奖励;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附则
(一)本细则由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与《通知》同步实施,政策执行到期后自动废止。
附件:
1.港澳居民购房全民营销奖励申请表
2.港澳居民购房推荐关系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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